案情简介:办理遗产房屋公证问题
被继承人黄某4、王某生育有子女四人:女儿黄某2和儿子黄某8、黄某3、黄某7。黄某1是黄某7的儿子,被继承人的孙子。被继承人在2012年5月23日到湛江市粤西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将两人共同共有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嘉庆街10号的混合二层楼房及麻章镇进喜街38号的混合二层楼房指定由孙子黄某1壹人继承,湛江市粤西公证处作出(2012)粤湛粤西第004507号《公证书》,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黄某4、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黄某4、王某分别于2012年11月2日及2015年12月6日先后死亡,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发生继承。但在黄某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由于黄某2不同意配合,致使公证处不能出具继承公证,黄某1因此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一、确认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黄某1合法享有对被继承人两处房屋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的规定,(2012)粤湛粤西第004507号遗嘱公证书具有合法性,被继承人黄某4、王某于2012年5月23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本案黄某1是否合法享有对涉案的两处房产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和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立遗嘱人王玉梅王某于2013年10月19日立下的《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2012)粤湛粤西第004507号遗嘱公证书,黄某1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遗嘱继承人,合法享有对涉案的两处房产继承权。原告的该项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继承人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黄某1合法享有对被继承人两处房屋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继承纠纷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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