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继承房屋过户
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姊妹,其父母相继去世,其父在西乙铁路信号厂5号楼3单元201号留有9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依照当时父亲购房需交纳7万元左右的购房款的情况下,要子女们出资购买,因子女均已成家,各自都要买房,无法资助。最后父亲与王甲商量,由王甲出资买房,父亲居住,百年之后房子归王甲。王甲出资购买了房屋并进行了装修。父亲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所留房屋归王甲所有。2006年父亲去世后,王甲居住至今。后王甲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王乙不同意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王某2004年4月16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涉诉房屋由王甲继承所有,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协助王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004年4月16日,王某立有自书遗嘱并经过公证,该遗嘱中王某处分其个人财产由原告王甲继承,形式要件合法。故王甲要求确认王某所留公证遗嘱有效,于法不悖,应予支持。王甲要求西乙市碑林区金花南路6号5号楼5幢30201号房屋由其继承所有,王乙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法不悖,亦予支持。王乙辩称遗嘱系伪造,已经公证机关复查并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王戊辩称,被继承人王某应给其留有相应的份额,其出狱后无处居住,因遗嘱继承应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某2004年4月16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涉诉房屋由王甲继承所有,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协助王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房屋继承 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资料: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其他有关文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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