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结婚 请求返还聘金
2014年12月26日,李某与郑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农历10月同居生活,于2015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李某从其父亲账户中取款65×××00再加家中资金17000元组成82000元作为聘金,按照习俗通过媒人林某、林某送至郑某家,由郑某1父母收取了聘金82000元。订婚后,两人交往不顺,双方无法建立感情,于2016年6月结束了恋爱及婚约关系。对于返还彩礼事宜,经媒人及双方多次协调无果。综上,李某送去聘金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因此郑某1应当返还聘金。
法院判决:一、由郑某1返还李某人民币48000元;二、驳回李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白某基于婚约基础向被郑某1交付聘金,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郑某1应当返还聘金。本案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婚约后已经共同生活的实际、彩礼组成、彩礼数额及本市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本案酌情返还白某聘金48000元为宜。白某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郑某1返还李某人民币48000元;二、驳回李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结婚 是否返还聘金?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给付与接受聘金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因此聘金是附条件的赠与物。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接受聘金一方应当将聘金返还。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郑某1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白某。至于要返还多少,要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婚约后已经共同生活的实际、彩礼组成、彩礼数额及本市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本案酌情返还白某聘金48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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