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办理结婚证,有孩子 返还彩礼
2011年11月份,王某某与任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通过媒人说和,王某交给任某1彩礼款50000元,任某1收取彩礼款48000元。2012年5月25日,王某某与任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证。2012年11月10日生女孩取名王某甲。2013年4月份王某某外出打工,任某某于同年6月份到庆阳市西峰区打工,2015年年初任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
法院判决:任某1返还王某彩礼款20000元。
律师说法:未办理结婚证,但有孩子 是否返还彩礼?
第一,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王某某与任某某虽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王某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考虑王某某与任某某已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女孩的事实,任某1应当酌情退还王某彩礼款20000元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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