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离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胡某与周某系自行相识,2008年2月14日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生活不和,2013年8月14日,周某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胡某对周某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胡某为挽回夫妻感情作出诸多努力,但无济于事。周某不断发短信给胡某要求离婚,现胡某已无信心再做争取,愿意结束这段婚姻,因周某在禁诉期内无法起诉,故胡某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其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准许胡某与周某离婚;座落于上海市仙霞路620弄30号507室房屋归周某所有,该房屋银行贷款余额由周某负责归还;现在胡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朗逸牌汽车一辆归胡某所有;现在胡某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归胡某所有;现在周某名下的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利益归周某所有;周某支付胡某财产补偿款共计240,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平均分割原则
平均分割原则是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完全对等或大致相当的效果。“平均分配”只是“相对平均”,很多案件在判决中并不要求财产价值“绝对平均”。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物尽其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第10条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第11条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概而言之,哪方有利于财产的存续和创收,更有利发挥技术特长就考虑判该财产归其所有,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予对方补偿。这种分割原则常运用在企业股权、生产经营收益类财产的分割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财产分割意见》前言中,首次提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实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将该原则演变成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在财产分割上则体现为对过错方的少分或不分财产,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5、约定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的分割处理。
胡某与周某在2013年7月15日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开始分居。之后周某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现胡某亦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故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存在争议。该房屋是周某在双方婚前购买,周某一人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产权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胡某认为周某未归还胡某的购房出资76,000元,故胡某享用出资额对应的房屋产权。系争房屋系周某婚前购买,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现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后,该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负责偿还房屋贷款余额并支付胡某相应的补偿款。
胡某要求分割房屋租金,因双方确认租金已用于归还房屋贷款,胡某也因此享有相应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故对于胡某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登记在胡某名下的朗逸牌汽车一辆应为胡某、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该车辆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予周某相应的补偿款。
周某婚后购买的保险的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离婚后,该保险利益归周某所有,周某给予胡某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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