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的弟弟与被告系同事关系,原告曾在弟弟的介绍下委托被告进行投资。原告基于信任,于2011年8月6日再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杨广修的账户存入现金60000元,约定将这60000元委托给被告杨广修进行管理处分。在管理资金的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报告资金的管理记录。2011年11月底,原告马振华和证人焦学领、原告之子赵永辉、原告之弟马振峰一起去被告杨广修家要求被告杨广修返还2011年8月6日存的60000元。因被告未返还资金,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6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还是信托。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利息。
法院判决:
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信托关系,原告基于信任将60000元委托给被告进行管理、处分。受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尽职的义务,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本案中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未履行报告义务,侵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信托关系,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6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间并非借贷关系,没有对利息作出约定,故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将资金交由被告进行投资,在为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被告作为受托人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管理和处分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受托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设立信托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必须遵循诚信、谨慎的原则。在执行信托事务过程中,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若受托人违反法律或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