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与林某女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男的父亲去世,陈某男作为继承人之一对其父亲的一套房产享有继承权。陈某男既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也一直未主张分配遗产,遗产处于未分割状态。为避免继承后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男向林某女提出离婚。值得探讨的是,林某女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继承的法律关系已产生,陈某男享有继承权,但遗产处于未分割状态,陈某男最终能否继承并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婚姻法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男怠于或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势必会影响配偶的经济利益,但继承权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虽然配偶不享有代位权,但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若因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离婚后无法支付配偶及子女的抚养费等费用或无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或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本案中因被继承人已死亡,其房产不可能一直不过户而处于所有权待定的情况,一旦要登记过户就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即实务中出现本案类似情况的,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可以主张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并且应当关注遗产分割情况,在遗产分割再另行起诉要求将继承人已分得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是作为继承人还是继承人的配偶,都应当清楚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并采用恰当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