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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以及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1178人  作者: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

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司法实践中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

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法条如下,依据我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便是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以及量刑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只要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但是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轻重、量刑情节的不同,刑罚处罚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你对本罪不是很了解,建议请个专业的律师帮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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