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对毒品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所谓一定数量,是指《刑法》规定的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大的其他毒品;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毒品行为是其他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余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表现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应该具备以下的法律特征:
(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对于毒品的来源并无特殊要求,至于是行为人自己购买、非法占用或者祖辈遗留,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没有影响;
(2)非法持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
(3)非法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前者的成立是所有共同犯罪人实际上共同享有对毒品的支配权并相互明知;
(4)非法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就构成犯罪;
(5)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