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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贩卖毒品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2014年04月22日,沈德某通过电话向林发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林发某由此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林发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一事告诉陈乃某(另案处理),并撮合林发某与陈乃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19时许,陈乃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介绍后,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将一小包重0.4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德某。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法官说法

该案件是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居间贩毒案件。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卖毒者,或者为卖毒者介绍购毒人,不论居间介绍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或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仍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就应当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居间介绍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本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有坦白情节,又无前科,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贩卖毒品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案被告人虽不满十六周岁,仍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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