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3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指使未成年人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孝感市某酒店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当月8日晚,程某某在该酒店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未成年人游某某、田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同月11日16时许,程某某在该酒店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潘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还从程某某登记入住的房间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24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5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某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律师辨析
我们知道,国家对毒品是严格控制的,毒品害人害己,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吸食毒品最直接的就是对一个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扰乱了他的生活和工作。所以,不管是吸毒,还是贩卖毒品,国家都是控制地很严格的。根据这几年的资料显示,我国毒品犯罪、吸毒情况来看,吸毒呈现低龄化,未成年吸毒的越来越多,严重侵害了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国家一直以来都是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的,禁止任何人侵害未成年人,毕竟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国家的未来。
所以,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必定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