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容留女同学家中吸毒
今年4月24日,刘某正准备外出,在家门口遇到高中时的三个女同学邓某、郭某与欧某,说是来他家玩,并给刘某母亲刚过的60岁生日补送贺礼。收了红包礼金后,刘某就到厨房洗水果去了。没想到,邓某等三人竟开始吸食毒品,正好被从厨房出来的刘某撞见,但碍于情面,他没有制止。
不久,跟踪三人而来的民警赶到刘某家,将4人抓个正着,当场搜缴净重0.5克的红色颗粒物。经鉴定,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四人皆供认不讳,邓某等三人被强制戒毒。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情节需要负刑事责任,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