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多次贩卖毒品
2013年12月24日,吸毒人员吕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与太湖路附近电话联系被告人卫平贵购买冰毒,二人商定了交易地点和价格。之后,被告人卫平贵在本市当涂支路与皖江东路交口附近将重约0.4克的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
2013年12月29日,吸毒人员吕某某在本市蜀山区黄山路1912酒吧街附近电话联系被告人卫平贵购买冰毒,二人商定了交易地点和价格。之后,被告人卫平贵在本市马鞍山路与皖江路交口附近的格林豪泰宾馆8911房间内,将2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自卫平贵身上查获之前交易所得毒资1000元及1包准备用于贩卖的冰毒(经称重,净重0.8克);自吕某某身上查获之前交易的2包冰毒(经称重,净重1.7克)。
法院判决:那么法院对于多次贩卖毒品的判决是怎样的呢?对卫某某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平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卫平贵的犯罪所得,查获的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毒品犯罪的数罪并罚
对于这次的案件,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