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留学生在日被捕,因涉嫌走私大麻
环球网报道称,日本近畿地区厚生局毒品取缔部6月19日透露,该部门近日以涉嫌走私大麻、非法持有毒品为由,逮捕了2名外国留学生。据日本《每日新闻》6月19日报道,涉嫌违反《大麻取缔法》而被捕的其中一名留学生来自中国,名叫王卫清,现年23岁,在日本京都产业大学上大二。近畿厚生局毒品取缔部表示,王卫清涉嫌于5月18日从中国通过邮递的方式获得10.6克大麻,其行为在经过日本海关检查时被发现。而王卫清本人也承认,他通过手机APP从一名中国人手中购买了大麻。被捕的另一名留学生来自俄罗斯,现年21岁,是日本立命馆大学一名大三学生。
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本案中,中国留学生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从中国邮寄10.6克大麻,且是在经过日本海关检查时被发现,犯罪已经既遂,构成走私毒品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