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荒地里种植罂粟成被告
被告人陶某甲在无为县昆山乡金墩行政村大陶自然村老窑厂山地陶某乙家的荒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3年5月2日19时许,被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共种罂粟62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书证:扣押清单、收缴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被告人陶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律师说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以上就是关于“在荒地里种植罂粟,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地处何处,都不可以种植毒品,也不可以帮他人种植。如果发现,及时铲除并报警。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毒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