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致幻砍伤家人
男子金某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身边人要害他8岁的儿子,于是持刀砍伤前妻和父母,致三人轻伤。6月26日上午,通州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法院特地安排了亲情会见,金某与亲人抱头痛哭,表示一定要戒毒。

2017年1月25日下午1点,金某在通州区西集镇某村,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持菜刀砍向父母和前妻,导致三人面部和手部受伤,经鉴定均为轻伤一级。当天,金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据了解,案发前5天,金某曾和朋友一起吸食过冰毒。案发当天,他在家中先将前妻砍倒在地,又跑去父母家将父母砍伤。
庭审时,金某对其行为悔恨不已。“我当时没把他们当成妻子和父母,就觉得他们都是坏人,要害我儿子。”事发前,金某的家人发现他总是自言自语,看起来精神不正常,但家人没有重视,没有带他去看病。金某也称,“其脑子一直很乱,总听见妻子和孩子喊,让我救他们。”
律师说法:吸毒致幻犯罪应负刑责
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吸毒致幻型犯罪具有可罚性。自愿吸毒者,在吸食前与常人无异,有着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吸食毒品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是有所认知的。明知吸食毒品可以导致自身出现精神活动的变化和行为的异常,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而其仍然放纵自己的吸毒行为,理应对吸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就已经是精神病人;二是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即说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该精神病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亦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程序条件即须经法定程序鉴定。2、吸食毒品后犯罪的,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