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家吸毒成被告
2011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某在本市新埭镇鱼圻塘村网舍里5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姚龙飞和张小弟吸食毒品冰毒。2011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在上述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平吸食毒品冰毒。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某在上述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平吸食毒品冰毒。2011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彭某在上述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平吸食毒品冰毒。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彭某容留他人多次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某曾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二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彭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构成是哪些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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