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网购买毒品藏在身边成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为吸食毒品,通过网络以5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冰毒,后至平湖市当湖街道孟秀新村取货,并将两包冰毒藏于身边,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共净重10.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重量10.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因吸毒,曾二次被公安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以上就是关于“网购毒品藏身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吸食毒品行为没有列入犯罪,但是如果为了吸食毒品,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样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帮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