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08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满庆霞在其位于新乡市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x户的家中,与路xx一起吸食由路xx带来的毒品“黄皮”(海洛因)。被告人满庆霞在新乡市戒毒所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判决:被告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庆霞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满庆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庆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定
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的,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但《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为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依本罪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郭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会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