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区门口卖K粉被当场抓获成被告
2014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新阳路口新巢小区A座门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玉某贩卖一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1.07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身上查获另一小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9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充足证据证实。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9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贩卖毒品罪具体指哪些行为?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 赊销毒品的;(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就是“小区门口卖K粉被当场抓获,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毒品严重有害健康,贩卖毒品更是害人害己,危害社会,千万不可有侥幸心理去从事以上列出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出现相关法律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