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弟为房屋对簿公堂
10年前,丈夫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夫妻俩随即离婚,并约定房屋由女方一人所有。为避债,女方又将房产“假过户”至亲弟弟名下。数年后,姐姐欲将房产重新转到自己名下,却遭到弟弟拒绝。数月前,亲姐弟对簿公堂,为房产所属各执一词。
近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子归姐姐所有。法官提醒市民,违背法律、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还会损伤亲情,可谓是得不偿失
假过假过户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处分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本案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离婚后将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是当事人在法律认识上有误。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是说即使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就此房产行使权利。
法官称,本案中还涉及到“假过户”这一法律问题。高女士为了保险起见,将房产假意过户至弟弟名下,债权人仍能就购房款行使权利。因此,此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实际上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实行“假过户”,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诚信,不仅达不到规避债务的目的,反而让亲人之间产生了矛盾与隔阂,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