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出租违建房屋遇纠纷 承租人不返还房屋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被告开始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号中的私房,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系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后,于2013年1月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其搬离系争房屋,被告表示同意,但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日止,被告既不搬离也未再支付2013年3月18日之后的租金。现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并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的使用费。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1年9月承租的系争房屋是没有产证的,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原告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就把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所有房屋交给了拆迁部门,并于2013年4月29日断水断电,被告于5月6日向市有关部门写信求助,后长征镇信访部门称已与拆迁部门进行了沟通,暂不安排拆除被告承租的房屋,故系争房屋是被告通过向上级组织求助才保留下来的,与原告无关。另,被告于3月28日支付了原告3月19日至4月18日的租金1000元,之后的租金确未支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意见,可以确认双方就争议的房屋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就该房屋存在的纠纷,应当依据有关租赁纠纷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无产权证及相关建造手续,故原被告口头约定的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获支持。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携可移动物品、设备等)迁出系争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该款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计算)。
律师说法:承租违建房屋导致纠纷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本案涉案房屋无产权证及相关建造手续,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您,租房之前一定要核实清楚房屋的产权状况,避免承租无产权证及相关建造手续的房屋,否则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相信房产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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