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宜宾房产律师  >  农村房屋  >  农村宅基地  >  宅基地使用权会灭失吗,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会灭失吗,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035人  作者:宜宾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宅基地使用权会灭失吗?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因此根据上文所说,回收宅基地与自然灾害使宅基地灭失都会引起使用权的失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集体回收了宅基地但并不给以补偿或重新分配的情况,这时就要向律师咨询相关事宜依法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利。

宜宾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依照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宅基地。国务院[1999]39号发文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城市居民想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还需慎重考虑。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农村房屋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宜宾房产律师推荐

贺天强律师
贺天强律师成都知名房产律师,执业多年,擅长解决房产纠纷,对房产法律领域有深入研究。
贺天强律师曾代理诸多重大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

农村房屋相关咨询

宜宾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宜宾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等实用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