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房产
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赠与房产不能随意撤销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欺诈,胁迫情形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房产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我们也不否认实践中的确也还存在着法院支持撤销房产赠与的判决。因为房产赠与案件一般都会涉及抚养、赡养等义务履行,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行为,法官在作出判决前都会将其纳入到考虑的范畴,且法官对此类案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房产赠与我们建议最好做赠与公证或者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实践中的纠纷。当然,如果有专业房产律师的指导会更为稳妥,谁也不想像本案中的当事人那样因为房子的事情一直纠缠不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