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收房有什么好处
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网民队伍的扩大,加之商品房大规模开发,竣工交房期限集中出现,在交房过程中问题集中出现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再加之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因此业主通过网络论坛组织起来,成立集体收房组织。集体收房已成为一种集体维权的趋势,有些小区在交付时未必存在问题,但业主担心出现问题或者让专业人士确认没有问题以便安心入住,也成立集体收房组织,可以说集体收房组织的目的各不相同。
集体收房可以节省大部分业主的时间,对没有专业知识的业主来说可以享受到维权的成果或权益不被侵害,而且业主集中起来力量比较大,可能争到的权益比较多,但集体收房对业主不利的方面也比较明显,比如可能会牺牲某些业主的时间,一旦成立收房组织,收房的时间反而比其它不参加的业主时间晚,整个收房时间可能比较长,一般是 1 至 2 个月,时间成本比较大。如组织不好,或达不到最初确定的目标会有挫折感,或者组织成员之间分歧较大,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二、买房者应该如何收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有一下几点:
1、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4、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