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屋需不需要登记备案
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没有太大关系,但是,房屋出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确实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出租房屋应该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不办理登记备案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 租赁当事人向租赁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租赁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由办事人员即时开具《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证件收据》。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开具《房屋租赁登记退案通知》。
(二) 租赁所登记审查;
是否准予登记,租赁所必须自接到租赁申请登记文件、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租赁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租赁登记,并制作《不予登记答复书》,同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租赁当事人缴纳税费并领取《房屋租赁证》;
(四)租赁所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