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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是什么,对其资格如何管理?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北京市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开发经营资格: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北京房地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注意公司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免错过核定资质等级时间;如果公司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可随时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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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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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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