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项目限制供地?
下列项目属限制供地的项目:
(1)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项目;
(2)涉及国 防安 全和国家利益的项目;
(3)生产能力过剩需控制总量的项目;
(4)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项目;
(5)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项目;
(6)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 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哪些项目禁止供地?
以下项目属禁止供地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设计的项目;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已于1999年发布第一批《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今后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 策和建设用地供应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 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