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万元办证费用款项属股权转让款?
周庆与温红、李臣、邵安密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510号,作出认定:
2300万元办证费用款项属股权转让款.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4日,周庆与温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温红、李臣、邵安密分别将持有金山公司总股权中的30%、20%、10%,共计60%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周庆。
2009年10月15日,温红将持有金山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高洪如。该转让行为未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合法有效。
2009年10月26日,高洪如将所持有的40%股权作价24万元转让给周庆。
2009年10月26日,周庆将所持有股权中的10%转让给案外人李丽。
2009年11月2日,在金山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周庆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二、再审认定
1、2300万元款项性质?
周庆主张,温红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2300万元,属办理相关规范前期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温红所办理的相关过户登记等实际缴纳的费用与协议中约定的2300万元不相符,也未能实现办理采矿证等证书的合同目的。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办理证件、证书等事宜的协议书,并反还2300万元。
周庆、温红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一般理性人,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应当对自己签约所涉内容具有认识和了解。2009年9月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确认规范前期相关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共计2300万元整,该费用由甲方出资……四、甲方无条件认可以上述费用(2300万元),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不支付、少支付。乙方也不得要求多支付。……”,2300万元显然不可能实指“规范前期相关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的实际金额,但双方依然约定无条件支付条款,因此推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认为其中还包含了对公司股权股本之上的溢价款。“规范前期相关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2300万元”实质是带有风险投资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款。
2、周庆提出,温红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其确定办理相关规范前期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2300万元。因未在一年有效期内向法院提起可撤销之诉,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条件。
3、违约金的计算
双方于2009年9月15日的《协议书》中已就违约金的计算作出约定,但鉴于违约金较高,周庆提出予以调整的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减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评议
1、2300万元款项属股权转让款,还是办证费用?
最高法院认定:“周庆、温红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一般理性人,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 2300万元显然不可能实指规范前期相关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的实际金额”,属事实判定,基于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得出。故认定,“规范前期相关证书、证件,缴纳政府相关费用2300万元”实质是带有风险投资性质的股权转让价款。
2、可撤销之诉?
再审未主张周庆可撤销之诉,合同法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诱使达成的合同,可在一年有效期内向法院提起可撤销之诉,本案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