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亚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99号,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且从交付使用之日给付利息;对于结算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视为认可对方的结算报告。
一、基本事实
2009年11月2日,中盛公司与亚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盛公司承建青海西宁屹海怡园小区1号楼、2号楼及裙楼工程。
2009年11月4日进场施工。
2012年8月10日前交付亚楠公司使用。
二、终审认定
1、司法鉴定
(1)青海省规划设计院司法鉴定所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审查初步鉴定意见通知书》,和青规划司法鉴定所【2014】造价鉴字第30号《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对西宁市屹海怡园小区1#、2#及裙楼签证及未完工程价款鉴定意见书》(初稿)及相关数据明细。双方均提出了各自的意见。一审法院专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各自提出了质疑,鉴定人进行了相关更改,出具了正式的鉴定意见书。上述鉴定程序合法。
(2)鉴定意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以专业知识出具,符合证据证明标准,即可采信。
2、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竣工日期?
中盛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全部交付相关住户也已入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交付使用日期2012年8月10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中盛公司递交了现场签证单,要求结算工程款,但亚楠公司既不确认也未反对。根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应被视为确认工程结算价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
涉案工程未进行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涉案工程已全部交付住户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且从交付使用之日给付利息。
三、笔者意见
1、司法鉴定审查标准
(1)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经过法庭质证可以被法院采纳。
(2)鉴定意见质证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鉴定机构主体合法、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合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及实质合法。
(3)鉴定意见之自由裁量。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等进行自由判断,未采纳或者采纳的意见可以不符合当事人意愿。
2、无效合同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工程怎么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财政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二)工程量的计算”的相关规定: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据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且从交付使用之日给付利息;对于结算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视为认可对方的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