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因与重庆市东冠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刃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302号,认定:
加盖“此章签订合同无效”项目部印章对外协议调价无效。
一、基本事实
同景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东冠公司,东冠公司分包给刃楗公司,刃楗公司再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张晓东。合同均约定结算价为每平方米315元,因调增单价发生争议。一二审支持了张晓东诉求,重庆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096号否定了张晓东诉求,张晓东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二、再审裁定理由
关于劳务单价的调增问题
刃楗公司项目部先后发出《关于非建筑面积及建筑物超高、超厚计价和保证金处理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劳务费的报告》请求调增劳务费单价,东冠公司回复同意部分调增,并盖有东冠公司项目部印章,盖印章有“此章签订合同无效”字样。
最高院再审认定,(1)关于价款的调整是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属于签订合同的范畴,在项目部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条件下,其盖章未经东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2)东冠公司与刃楗公司的《协议书》有“双方以原合同及签证为据计算刃楗公司已完成工程劳务费,东冠公司将能够统一的部分工程欠款向刃楗公司付清;双方不能统一的部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刃楗公司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约定,证明东冠公司未认可调增价款。故,再审裁定对张晓东请求调增劳务费单价主张不予支持。
三、笔者法律意见
怎样解释项目章“签订合同无效”意义?
本案对于劳务费调价,开发公司项目章多次签章确认调价,而开发公司事后否认,只因项目章有“签订合同无效”字样,对此本案一二审支持调价,再审和最高院再审否定。可见,争议很大。
1、如何解释项目章中“签订合同无效”?对“签订合同无效”文义解释可,(1)限缩解释:不能用章对外签合同,其他可为;(2)中度限缩解释:不能用章对外签合同+不能变更合同单价+不能变更合同工程量,其他可为;(3)中度扩大解释:不能用章对外签合同+不能变更合同单价,其他可为;(4)扩大解释:与签合同相关事项均不可为。一二审适用(1)限缩解释:不能用章对外签合同,其他可为;而再审和最高院再审适用(3)中度扩大解释:不能用章对外签合同+不能变更合同单价,其他可为。对于文义解释多元化,是否适合本案,还要看合同履行中的交易习惯。
2、交易习惯。东冠公司项目部对外均使用“签订合同无效”章,用于所有事项,包括给刃楗公司调增的工程量和调价,且对于调增的工程量在事后得到了东冠公司的认可,可见东冠公司授权其项目部使用“签订合同无效”章,其“签订合同无效”文义解释(1)限缩解释“不能用章对外签合同,其他可为”符合其交易习惯。
3、表见代理。据上分析,本案属法律解释问题,在法律解释不能解决案件后,才可使用表见代理。基于法律解释,本案东冠公司权其项目部使用“签订合同无效”项目章,仅限于约束其项目部不对外签合同,而非限制其在合同履行中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合同相对人,更不会受其项目章中“签订合同无效”的约束,即使东冠公司对其项目部有明确授权规定,只要使用项目部章,就应推断其产生法律效力,至少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