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2
已有12人评价
浏览:2386次下载:7次
发布时间: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