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回执号:
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
(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第一部分:申请人选择申办业务类型(请在相应的业务类型前面 内打“√”,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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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 2、申请安居房补差 │
│ 3、申请安居房权利人变更 4、申请安居房个人资料或住房资料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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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申请人必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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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姓名 │ │ 共 │ 姓名 │ │
│ 请 ├─────┼──────────────┤ 有 ├─────────┼─────────┤
│ 人 │身份证号 │ │ 人 │ 身份证号 │ │
│ ├─────┼──────────────┤ ├─────────┼─────────┤
│ │现工作单位│ │ │ 现工作单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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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现婚姻状况│ │ 联系电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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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地产证号 │ │ 建筑面积 │ ㎡│总房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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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坐落(以房地产证为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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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申请人补差必填内容
补差类别:补全成本微利差价 补社会微利差价 补市场商品房差价
办理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并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申请人须填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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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原住户迁入特区时间 │1988年6月10日前就读大专院校入学及毕业时间 │
│ │ ├──────────┬──────────┤
│ │ │ 入学时间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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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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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权利人、个人资料或住房资料变更必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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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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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申请人 │ 姓名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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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 ) │ 姓名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共有人( ) │ 姓名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购房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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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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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坐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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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申请人和共有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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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证本申请表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该住房没有被抵押,也没有被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我(们)保证没有违规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因提交│
│虚假材料和信息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我(们)承担。 │
│ │
│ │
│ │
│申请人签名: 共有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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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原产权单位意见
(个人申请按社会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可不需单位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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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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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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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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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房改审核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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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补差 │不需补差 补全成微利差价 补社会微利差价 │
│ │补市场商品房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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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 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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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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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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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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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初审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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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填表须知
一、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格。
二、本申请表的申请人指的是原购房申请人或变更后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按申办业务类型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
1、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
2、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户口本(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或现场签署未婚单身声明。
3、未满35周岁的单亲家庭申请人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子女监护权公证书复印件。
4、购房后结婚或再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现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一方属于非深圳市常住户籍,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出具的没有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6、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需委托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原产权单位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购房后离异的单身申请人,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须提供申请人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
8、个人《房地产证》及原购房合同、原房价审查表复印件、原购房已交地价款的须提供交地价款收款收据复印件。
9、已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安居房差价的提供:补差合同和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
10、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购房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死亡、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况须同时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详见申请安居房产权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1、已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但未换领房地产证的还应提供:安居房产权变更批复件。
12、申请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购买或产权共有的安居房,现以双方的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申请人双方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和签署声明。
13、原产权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不核验原件,必要时才需核验原件)。
14、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超过经营期限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和收取安居房补差款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深房改〔2005〕8号文件执行):
(1)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复印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
(3)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
15、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安居房补差
按规定须补交安居房差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产权单位证明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补差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全成本微利价补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申请人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复印或在深圳市服役的证明;
3、《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全成本微利价)》或《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社会微利价)》(3份);
根据房改审核部门核定的补差房价审查表,申请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并按合同要求交纳补差款后,应向房改审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4、《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4份)或《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单位按社会微利价补差)》(4份);
5、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在领取批复时提交)。
6、购房申请人接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的,补差单位应提供与原产权单位同样的单位证明材料。
7、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购房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补差手续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安居房产权变更
1、申请人、配偶和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休或退休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
2、申请人(住房权利人)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3、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住房合法继承人)还应提交经公证的监护权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并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4、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原购房合同、原房改住房分户表复印件。
5、变更内容及办理条件:
(1)协议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原夫妻双方(住房权利人)须先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双方亲自到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如离婚协议书已注明安居房产权归属并经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见证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
(2)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的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由获得住房产权的一方单独申请的,还应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并由申请人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结婚后住房产权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须亲自申请并现场在申请表上签名。
(4)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已死亡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继承生效的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解书复印件。
(5)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出境定居而变更的,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律师)公证,非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变更证明需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6)现住房的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与原购房时不一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须向原产权单位补差的还应提交的材料:与安居房补差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7、原产权单位已被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单位已撤销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或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复印件;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延期或由本单位清算组出具意见和申请办理。
8、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申请人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的相关文件。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9、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后,不能再申请购买、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也不能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含退房)。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