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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起草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编号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
  │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
  │  特发此证                              │
  │                                    │
  │                            发证机关     │
  │                              日期     │
  └────────────────────────────────────┘
  

  

  ┌────────────────────────────────────┐
  │                                    │
  │┌──────────┬───────────────────────┐│
  ││ 用地单位     │                       ││
  │├──────────┼───────────────────────┤│
  ││ 用地项目名称   │                       ││
  │├──────────┼───────────────────────┤│
  ││ 用地位置     │                       ││
  │├──────────┼───────────────────────┤│
  ││ 用地面积     │                       ││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
  │└──────────────────────────────────┘│
  │  遵守事项:                             │
  │  一、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用地的法律凭│
  │  证。                                │
  │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
  │  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用地单位:             市规地
  用地位置:             图幅号:
  用地单位联系人:      电话:          发件日期:
  

  ┌───────────────┬────────┬───────┐
  │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平方米)│  备注   │
  ├──────┬────────┼────────┼───────┤
  │ 建设用地 │        │        │       │
  ├──────┼────────┼────────┤  其  中  │
  │ 代征用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  粮田:  │
  ├──────┼────────┼────────┤  菜地:  │
  │ 代征用地 │ 城市绿化用地 │        │  其他:  │
  ├──────┼────────┼────────┤       │
  │ 其他用地 │        │        │       │
  ├──────┴────────┼────────┤       │
  │        合计      │        │       │
  └───────────────┴────────┴───────┘
  

  抄送单位:市、区(县)规划局、土地局、房管局
  说明:
  1.本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遵守事项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意事项:
  1.概略范围见附图,准确位置及坐标由××市测绘院钉桩后另行通知。
  2.请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土地或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用地时如涉及房屋、绿化、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市政、交通等地上、地下设施要注意保护,并应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办理。
  4.建设项目需施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当建设任务撤销或部分任务撤销后,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用地单位应主动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交回土地,不得私自转让、荒废或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