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目录 第一卷 招标程序
招标流程图
1 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2 招标申请
3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4 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5 资格预审
6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7 发售招标文件
8 勘察现场
9 标前会
10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1 工程标底价格的确定
12 开标
13 评标
14 定标
15 签订合同
16 附件
附件一: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附件二:资格预审通告
附件三:商务开标情况一览表
附件四:评标报告提要
第二卷 资格预审文件
第一章 资格预审通告
第二章 资格预审须知
第三卷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报价
4 投标文件
5 开标
6 评标
7 授予合同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附件1 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附件2 分包合同专用条件
附件3 合同双方职责一览表(供参考)
第三章 合同格式
1 协议书
2 履约保函(无条件)
3 履约保函(有条件)
4 预付款保函
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1 现场自然条件
2 现场施工技术条件、技术要求
3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4 工程技术条件
5 图纸
第五章 投标文件
1 投标书
2 投标书附录
3 投标保函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 授权委托书
6 工程量与报价
7 施工组织措施
8 辅助资料表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机构
2 评标程序和内容
3 评标打分办法
4 定标
5 合同谈判
6 保密纪律
第一卷 招标程序
资格预审程序 招标流程图
阶段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监理工程师 ▽ ▽ 承包商 ▽管理机构
...............................................................................................
┌──────────────────┐ ┌─────────┐
1.0 招标申请│ 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 审批 │
└──────────────────┘ └─────────┘
↓
2.0 邀请承包商 ┌──────────────────┐ ┌─────────┐
参加资格预审 │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说明: │←───→│ 核备 │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 └─────────┘
│·项目概况(范围、位置和进度计划) │
│·质询的问题和投标书提交日期 │
│·申请参加资格预审者须知 │
│·承包商的资格预审资料提交日期 │
└────────┬─────────┘
..........................................│...................................................
↓
3.0 颁发和提交 ┌──────────────────┐ ┌───────────┐
资格预审文件 │颁发参加资格预审者须知和要求每个公司│←──┤ 所需资格预审文件 │
│/联营体填写的问答栏 │ └───────────┘
│·组织和机构 │←──┬───────────┐
│·从事该类工程的经验和业绩 │ │就有关公司、联营体(如 │
│·资源:管理、技术、劳务、机具等 │ │适用)的情况填写问答栏 │
│·财务报表 │ └───┬───────┘
└───────┬──────────┘←──────┘
│
↓
┌──────────────────┐
│ 回执 │
└───────┬─────┬────┘
│ └────────────→
....................................................................................
↓
4.0 ┌──────────────────┐
资格预审资料 │分析资格预审资料 │
分析;挑选并通知已│·公司/联营体机构 │
入选的投标者名单 │·经验与业绩 │
│·资源 │
│·财务的稳定性 │
│·总体适合性 │
└──────┬───────────┘
│
│
↓
┌──────────────────┐ ┌───────────┐
│ 选择公司/联营体填入投标者名单 ├──→│ 回执 │
└──────┬───────────┘ └───────────┘
......................................│....................... ↓
│ ┌───────────┐
↓←──────────────┤确认提交有效投标书的意│
│愿 │
┌──────────────────┐ └───────────┘
│通知所有承包商/联营体所有入选的投标│
│者名单 │
└──────┬───────────┘
│
↓
投标单位名单
招标投标程序
阶段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监理工程师▽ ▽ 承包商 ▽管理机构
............................................................................................
┌──────────────┐
5.0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经法律顾问咨询) │
│·招标函 │
│·投标单位须知 │ ┌─────┐
投标单位名单 ·合同条件 ← ──┼─────→│ 核备 │
│ │·规范 │ └─────┘
│ │·技术条件 │
│ │·图纸 │
│ │·工程量表 │
│ │·资料数据 │
│ │·投标书格式和附录等 │
│ └─────┬────────┘
......│ ......................│................................................
│ ↓
6.0
招标文│ ┌──────────────┐ ┌───────┐
件的 └─────→│把招标文件颁发给投标者名单上│←──→ │ 回执 │
颁发 │ 的承包商 │ │开始准备投标书│
└─────┬────────┘ │标书。如需要,│
................................│.................... │申请考察现场 │
↓ │ │
7.0 投标单位勘 ┌──────────────┐ │ │
察现场 │ 勘察现场的日期和时间安排 │ │ │
└──────────────┘ │ │
┌──────────┐ │ │
│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 │ │
│陪同投标者考察现场 │ │ │
└────┬─────┘ │ │
┌──────┘ │ │
│ │ │
..........................................↓..................│..............│..
┌───────────────┐ │ │
8.0 招标文件的修订│ 准备招标文件的补遗 │ │ │
│ (如有的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投标单位颁发招标补遗 │←──→│ │
└───────────────┘ │ │
│ │
│ 回执│
...........................................................................................
招标投标程序
阶段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监理工程师▽ ▽ 承包商 ▽管理机构
...........................................................................................
┌───────────┐ │通过以下方法(a) │
9.0 投标单位质疑│ 准备解答 │←─┤(b)提出质疑(如有的话) │
通信的方法 └───────────┘ │(a)通信:送交书面质疑 │
↓ │ │
┌───────────┐ │ 回执 │
│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 │←→│或(b)通过标前会: │
│单位颁发质疑问题和解答│ │在指定日期前以书面 │
└───────────┘ │形式提交所有质疑 │
┌───────────┐ │ │
│ 准备解答 │←→│ │
│ ┌─┴──┴──────┐ │
或 │ │标前会 │ │
投标前会议的方法 │ │第一阶段:通知投标者出│ │
│ │席质疑和解答会议 │ │
│ │第二阶段:投标单位以书│ │
│ │面形式提交任何补充质疑│ │
│向所有投标单位颁发│第三阶段:解答口头提出│ │
│质疑内容、补充质疑│的质疑 │ │
│和解答 └─┬──┬──────┘ │
│ │←→│ 回执 │
└────┬──────┘ │ │
............. .............│..................│............................│
↓ │ │
┌───────────┐ │ │
10.0 投标文件的 │记录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 提交投标书│
提交与接收 │ │ │ │
│ 回执 ├─→│ │
│ 或 ├─→│ 回执 │
│原封不动退回迟收的投标│ │ │
│书 │←─┤ 退回招标文件│
└─────┬─────┘ └──────────────┘
│
↓
┌───────────┐
│开标前保证按期提交的有│
│效的投标书的安全 │
└─────┬─────┘
│
↓
.........................................................................................
开标
开标和评标程序
阶段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监理工程师▽ ▽ 承包商 ▽管理机构
..................................│.....................................................
↓
┌────────────────┐
11.0开标 │ 开标 │ ┌────────┐
│·宣布并记录投标单位名称及标价包│←────┤参加公开开标 │
│ 括替代方案的投标书的标价(如 │ └────────┘
│ 果适用) │ ┌────┐
│·宣布并记录由于投标书迟到或未到│←────────┤ 可参加 │
│ 而不合格的投标单位名称(如果 │ └────┘
│ 有的话) │
└────────────────┘
........................................................................................
┌──────────┐ ┌──────┐
12.0 评标 │ 评标 ├────────→│进行说明 │
│ ·技术方面 │ └──┬───┘
│ ·合同方面 │ │
定标 │ ·商务方面 │←───────────┘
│提出需要澄清的方面 │ ┌───┐
│ (如果有的话) │←─────────────┤ 核备 │
│ 完成评标 │ └─┬─┘
└──────────┘ │
┌───────────┐ │
│如有必要就任何资格或不│ │
│符合招标要求的其它方面│ │
│进行商谈,分别与选中的│ │
│投标单位会面 │ │
└───────────┘ │
┌──────┐ ┌───┐ │
13.0 签订合同 │决定授予合同│←────────────┤ 定标 │←│
│发中标意向书│ └───┘
└──┬───┘
........................│.....................................................
↓
┌──────┐ ┌────────┐
│准备合同文件│←─────────→│中标的承包商提供│
│ 签署合同 │ │ 履约保证 │
└──────┘ └────┬───┘
↓ │
┌───────────┐ │
│ 签署合同(中标者) │←───────────┘
└───────────┘
↓
┌───────────┐ ┌────────┐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退还投标保证书(如果提 │←─────→│回函。如接到通知│
│供了的话),退还投标书 │ │,退还招标文件 │
└───────────┘ └────────┘
.........................................................................................
1 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1 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
1.2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1.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1.4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1.5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1.2至1.5项条件的招标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2 招标申请
2.1 申请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2.1.1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招标要求;
2.1.2 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2.1.3 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2.2 招标单位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附件一),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施工前期准备情况、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3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招标申请被批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商才可以参加投标。
3.1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单位参照本范本第二卷《资格预审文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并按规定日期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3.2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范本第三卷《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并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并按规定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
3.3 招标文件报核备前应经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并提出建议。
4 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公开招标应在一种以上全国性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
进行资格预审的,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5 资格预审
5.1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各投标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名单。
5.2 招标单位向所有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单位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在规定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投标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虽已被邀请,但没有必须投标的义务。
5.3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详见第二卷)。
6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1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程序。
在发放招标文件的同时,即可开始标底价格的编制。
6.1.1 确定标底价格的编制单位
标底价格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6.1.2 标底编制单位应参加标前会及现场勘察。
6.2 标底价格的编制原则
6.2.1 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6.2.2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6.2.3 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期望的工程价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6.2.4 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保险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限额内。
6.2.5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2.6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必须保密。
6.3 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
6.3.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6.3.2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和施工图纸。
6.3.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6.3.4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3.5 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规定等。
6.3.6 招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6.4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和组成
6.4.1 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力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在工程量清单的配价上采用综合单价方法,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工程取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利润、税金、保险等费用。
6.4.2 标底的组成:
6.4.2.1 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6.4.2.2 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6.4.2.3 主要材料用量;
6.4.2.4 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7 发售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已书面确认投标的承包商。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回执)。
7.2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适当时间至少7日内,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应被视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
7.4 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标前会形式予以解答。
8 勘察现场
8.1 招标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目的在于使投标单位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8.2 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应在标前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但应给招标单位留有解答时间。
8.3 招标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向投标单位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
8.3.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8.3.2 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8.3.3 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8.3.4 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8.3.5 现场的环境条件,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8.3.6 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
8.3.7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9 标前会
9.1 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并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项目法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9.1.1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或
9.1.2 通过标前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者。
9.1.3 解答问题时不涉及问题的由来。
9.2 标前会
9.2.1 标前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标前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14日以内举行。
9.2.2 标前会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标前会上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9.2.3 标前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
9.2.4 标前会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整理会议记录,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及标底编制单位。
9.2.5 所有参加标前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标前会。
9.2.6 不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9.3 标前会程序
9.3.1 参加会议人员签到;
9.3.2 宣布标前会开始;
9.3.3 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
9.3.4 介绍问题解答人;
9.3.5 交底答疑内容:
9.3.5.1 招标文件中的疑问问题;
9.3.5.2 勘察现场中的疑问问题;
9.3.5.3 对施工图纸进行交底。
9.3.6 通知有关事项;
9.3.7 宣布会议结束。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标前会会议记录内容,必要时项目法人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0.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1 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工作
10.1.1.1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10.1.1.2 投标单位应根据图纸核对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疑问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10.1.1.3 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为编制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应收集现行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及各类标准图集。收集掌握政策性调价文件,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情况。
10.1.2 投标文件编制
10.1.2.1 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10.1.2.2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因素和依据进行计算;
10.1.2.3 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准备投标保函;
10.1.2.4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数量。
10.1.3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函;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施工组织措施;
·辅助资料表;
·资格审查表;
·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特殊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10.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10.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至招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单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志。
10.2.2 投标文件的接收
10.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在接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做好接收记录工作。
10.2.2.2 在开标前,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
11 工程标底价格的确定
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价格在开标前投标截止后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11.1 标底价格审定的内容与标底的组成内容相同。
11.2 标底价格的保密:
标底价格的编制人员应在保密的环境中编制,标底编制完成之后应密封送审。标底价格审定完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凡泄露标底者,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
11.3 标底价格的审定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日后,商务标开标之前。一般中小型工程在7天以内,大型工程在14天以内。
12 开标
12.1 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12.2 开标会议可邀请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参加,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12.3 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应首先请各投标单位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签字予以确认。招标单位当众宣读评标、定标办法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的签署、投标担保等,但提交“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12.4 唱标顺序应按投标单位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当众宣读有效标函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主材用量,以及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容。
12.5 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填写开标一览表,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2.6 开标会议程序:
12.6.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2.6.2 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12.6.3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2.6.4 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12.6.5 宣布评标、定标办法;
12.6.6 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12.6.7 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说明、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等;
12.6.8 宣布审定后的标底;
12.6.9 宣读评标期间纪律、保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等有关事项;
12.6.10 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3 评标
13.1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组织成立,它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有关的经济、技术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以经济、技术专家为主)。
13.2 评标程序和内容
13.2.1 阅读标书,清理资料;
13.2.2 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3.2.3 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价;
13.2.4 对投标报价评价;
13.2.5 投标文件澄清;
13.2.6 综合评价与比较。
13.3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内容见附件四。
14 定标
14.1 定标的程序
14.1.1 项目法人在接到评标报告后,应举行会议进行定标,确定预中标单位。
14.1.2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报告和定标意见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招标管理机构应在3日内回复核准意见。
14.1.3 经核准后招标单位向预中标单位发“中标意向书”。
14.1.4 预中标单位收到中标意向书后,准备履约保函,并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项目法人进行合同谈判。
15 签订合同
15.1 项目法人与预中标单位就合同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
15.2 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可报请项目法人和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考虑与备选的排序第二投标单位签订合同。
15.3 项目法人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15.4 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其投标未被接受,并应在7天内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和图纸资料,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6 附件
附件1: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
招审字第______号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 项目建设规模 │ │
├─────────┼──────────┬───────┬─────────┤
│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 │概(预)算(万元)│ │
├─────────┼──────────┼───────┼─────────┤
│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 招标方式 │ │
├─────────┼──────────┬───────┬─────────┤
│ 要求投标单位的 │ │ │ │
│ 资质等级 │ │ 设计单位 │ │
├─────────┼──────────┼───────┼─────────┤
│拟投标单位单位名称│ │ │ │
├─────────┼──────────┴───────┴─────────┤
│ 工程招标范围 │ │
├───┬─────┼────┬───┬───┬───────┬───────┤
│ │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年限│ 负责招标内容│
│ 招标├─────┼────┼───┼───┼───────┼───────┤
│ 机构│ │ │ │ │ │ │
│ 工作├─────┼────┼───┼───┼───────┼───────┤
│ 人员│ │ │ │ │ │ │
│ 名单├─────┼────┼───┼───┼───────┼───────┤
│ │ │ │ │ │ │ │
├───┴─────┼────┴───┴───┴───────┴───────┤
│ │ (公章) 负责人: (签字、盖章) │
│ 招标单位 │ │
│ │ 年 月 日 │
├─────────┼────────────────────────────┤
│ │ (公章) 负责人: (签字、盖章) │
│ 项目法人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 │
│门(若有)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电力建设招标管理机│ │
│构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备 注 │ │
└─────────┴────────────────────────────┘
注:本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标底审定部门、项目法人、招标单位各留存________份。
附件二:
资格预审通告
(详见第二卷)
附件三:
商务开标情况一览表
日期:
┌─────┬────┬────┬────┬────┬────┬──────┐
│ 投标单位 │投标项目│投标报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 其 他│ 代理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评标报告提要
1 招标过程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招标过程
1.2.1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审时间、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时间;
1.2.2 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的时间;
1.2.3 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情况;
1.2.4 参加现场勘察和交底答疑的情况;
1.2.5 至投标截止时间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情况。
2 开标
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及开标情况。
3 评标过程
3.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人员情况;
3.2 评标考虑的内容;
3.2.1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3.2.2 资格审查:
(a)人员
(b)设备
(c)财务
(d)经验/履约情况
3.3 审核报价;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
3.5 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过程和打分结果。
4 具体审核推荐意见
5 附件
5.1 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附表5.1);
5.2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附表5.2);
5.3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1)、(2)(附表5.3);
5.4 投标报价评比表(附表4.4,附表5.5);
5.5 评分汇总表(附表5.6)。
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表5.1:
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
│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专业技术职称│ 评标委员会中│ 备 注│
│ │ │ │ │ 所承担的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2: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
┌──┬──┬──┬──┬─────────┬─────────┬──┬─────────┬──┐
│序号│投标│资质│成立│ 财务方面 │ 人员配备 │施工│ 以往经验方面 │审查│
│ │单位│等级│年份├────┬────┼────┬────┤机械├──┬──┬───┤结果│
│ │名称│ │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配备│合同│履约│最大 │ │
│ │ │ │ │ │ │ │ │ │类型│率 │合同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3: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1)
日期:
┌──┬──┬───┬───┬───┬──┬──┬───┬───┬──┬──┬──┬───┐
│序号│投标│投标书│投标书│法人代│授权│投标│工程量│施工措│材料│设备│报价│材料用│
│ │单位│填写签│附录填│表资格│委托│担保│清单报│施费用│差价│报价│汇总│量表填│
│ │ │署情况│写签署│证明书│书 │情况│价表 │报价表│表 │表 │表 │写情况│
│ │ │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3:
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2)
日期:
┌──┬──┬──┬──┬──┬──┬───┬───┬───┬───┬──┬───┬───┬──┐
│序号│投标│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劳动力│施工方│开竣工│临时设│财务│过去5 │目前还│其他│
│ │单位│经理│人员│机械│拟分│所 需│案或施│及施工│施和临│状况│年已完│在施工│资料│
│ │ │情况│配备│配备│包情│计 划│工组织│进 度│时用地│ │工 程│工 程│ │
│ │ │ │情况│情况│况 │ │设 计│计划表│情 况│ │情 况│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4:
投标报价评比表(1)—(土建)
日期:
┌──┬──┬──┬───┬────┬──┬────┬────┬──┬──┬──┬───┬──┬──┬──┐
│序号│投标│建筑│投标 │ 单方 │工程│设 备 │现场因素│风险│钢材│水泥│木材 │超标│工期│报价│
│ │单位│面积│报价 │ 造价 │量清│报价(含 │施工技术│金 │(吨)│(吨)│(立方 │幅度│ │排名│
│ │名单│(㎡)│(万元)│(元/㎡)│单报│运杂费) │措施赶工│ │ │ │米) │(%)│ │ │
│ │ │ │ │ │价 │ │措施费报│ │ │ │ │ │ │ │
│ │ │ │ │ │ │ │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5:
投标报价评比表(2)—(安装)
日期:
┌──┬──┬──┬────┬──┬────────────┬───┬──┬──┐
│序号│投标│标段│综合单 │总价│ 其中 │超标底│工期│报价│
│ │单位│名称│价(或工 │ ├───┬──┬──┬──┤幅 度│ │排名│
│ │ │ │料单价) │ │安装工│赶工│风险│其他│ (%) │ │ │
│ │ │ │ │ │程费 │费 │费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6:
评分汇总表
日期:
┌──┬────┬─────┬────┬────┬─────┬────┬────┬──┐
│序号│投标单位│信誉和业绩│同期施工│施工组织│ 质量保证 │投标报价│合计得分│排序│
│ │ │ │ 能 力 │ 设 计 │ 措 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标意向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法人名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规模为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初步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中标工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___天(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合格)标准。
中标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时前到__________(地点)与项目法人商签合同。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盖章)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卷 资格预审文件
第一章 资格预审通告
1.___________(项目法人)的___________工程,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_,建设规模为___________,工程编号为___________。招标申请已得到电力建设招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现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
2.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才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其资质等级须是___________级以上的施工单位,这些施工单位应具备以往类似经验和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执行上述工程的令项目法人满意的证明,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3.现邀请合格的承包商就下述工程范围的施工、竣工、保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工程概况和投标范围: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列出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投标方式、计划开竣工时间等。
4.有意向的合格承包商可按下述地点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和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每天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5.资格预审申请书须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前(北京时间),按下述地点送达招标单位。
6.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商名单,将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发出送给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者。
项目法人或招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章 资格预审须知
总则
1.___________(项目法人名称)已筹集了一笔资金,用于___________(工程名称)工程的费用支付。该款项的一部分将用于本次资格预审项下合同的合格支付。
2.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单位为_______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
3.工程概况:包括名称、性质、规模、环境特点等的描述。
4.合同项下要进行的工程在附录a“工程概述”中加以说明,其中包括“初步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项目和数量、申请人有资格执行的最小合同规模,以及资格预审时间表等。
5.申请人如果拟将“工程概况”中列明的工程的各主要部分分派给一方负责执行,不论该方是申请人本身,或者是一合营伙伴,或者是一分包人。分派要明确,被分派一方的资格条件应翔实提供,以便确定其执行该任务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等。
资格预审申请与合格条件
6.业已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申请人均可参加资格预审。
7.为了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参加对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人应向项目法人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上述第6条规定的合格性,以及有能力和充分的资源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为此,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者必须提交下述材料,使用所附的表格或计算机重新打印的同样的表格:
(1)申请人的身份及组织机构,包括说明公司或合伙人、或联营体各方的章程,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等原始文件的复印件;
(2)申请人,包括联营体的各方,在近5年内执行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的详细说明,目前承担的工程和其它合同任务的详细情况说明;
(3)执行本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施工设备的详细说明;
(4)管理和执行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包括现场内外)的资历和经验;
(5)为工程主要部分拟议的分包安排的详细说明,包括拟议的分包人及其经历和执行该部分的资格条件;
(6)申请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预测,以及从申请人往来银行(名称和地址)处获取资信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授权;
(7)有关申请人目前和过去两年内涉及的诉讼的情况报告。
8.在本合同中,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将基于过去执行情况所证明的能够满足附表1中列明的强制性履约标准和附表2中列明的附加标准的要求履约标准。
如果资格预审申请人是一个由几个独立的分支机构或专业单位组成的机构,其申请应说明哪一专业单位负责承担工程的各主要部分。在本款项下,申请书中提供的材料应仅仅涉及实际参加承包的分支机构或单位,对这类申请的评估也仅仅考虑该分支机构或单位的资格条件、经验、规模、设备和财务能力,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预审。
9.资格预审将采取及格/不及格制。申请人要满足全部强制性标准,并应在其它列明的执行标准和资格标准方面至少满足80%,才能及格,即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申请
10.如果单个公司能够凭自己的资格通过资格预审,鼓励单个公司直接参加资格预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也视其资格合格。
1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为联营体的合伙人组成的团体,按照下列条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组成的团体,如果达不到联营体的要求,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2)任何公司可单独参加资格预审,也可以作为联营体的合伙人参加资格预审,但不允许任何公司在单独参加资格预审的同时,又与其他公司组成一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投标书都将被拒绝。
(3)联营体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下列要求:
(a)联营体的每一合伙人须提交向单独申请资格预审的公司要求的全套文件。
(b)申请书中须保证,资格预审合格后,申请人将提交投标书,然后:
该投标书连同后来的合同(如中标)应加以签字,以便对所有合伙人作为整体并对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提交投标书的同时,应附上联营体协议,该协议应规定所有合伙人在合同中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c)申请书必须包括一份联营体各方计划承担的份额和责任的说明。联营体的每一合伙人必须具备执行他所承担的工程的充足经验和能力。
(d)申请书中应指定一个合伙人作为牵头人,申请人与项目法人之间的来往函件将通过牵头人传递。
(4)资格预审后,任何联营体的组成和资格预审合格的联营体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征得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如果项目法人认为联营体的组成或联营体的变化导致如下情况,则不能获得允许:
(a)大大地削弱了竞争;或
(b)联营体内含有事先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无论单独或作为另一联营体的合伙人);或
(c)使联营体的资格条件降到了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以下。
(5)各合伙人的合格条件将加在一起,以达到联营体的总体能力,只要:
(a)必须保证联营体中最弱的成员能够符合对合同“联合和各自”承担的责任。
(b)牵头人应具有承担工程主体施工管理和实施的合格履约的能力。
12.作为联营体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合格,不得分开或加入其它联营体并自动认为资格预审合格。在下列第14条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后重新组合的联营体,如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项目法人保留是否考虑的权利。
13.以合格的分包人承担任务为基础而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在改变所列明的任何分包人或各分包人所承担的责任之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否则,他们的资格预审不被视为有效。
申请书递交
14.资格预审申请书一式1份,必须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寄送达下述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15.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以便项目法人做出有依据的判断。资格预审将依据申请书中提供的资料或者应项目法人要求,对所呈申请书进行澄清。在某一领域的“公认的声誉”,如果没按要求在申请书中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将不构成资格预审合格的可接受的基础。
16.对资格预审合格的公司的数目不作限制。所有申请人只要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17.本资格预审规定使用的合法语言为汉语。
通知与确认
18.项目法人将以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传真、航空挂号信等,把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申请人还将收到一份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或联营体的名单。申请人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应以电传或传真,按第14条写明的地址向项目法人确认已收到通知。投标邀请书将送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附表1 资格预审强制性履约标准/条件
┌───┬────┬──────────────┬────────────────┐
│ 序号 │ 内 容 │ 要求的履约标准/条件 │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执行过的等同或│
│ │ │ │ 超过要求的合同详情 │
├───┼────┼──────────────┼────────────────┤
│ 1 │营业执照│有 │ │
├───┼────┼──────────────┼────────────────┤
│ 2 │资质等级│达到或超过项目要求的标准 │ │
├───┼────┼──────────────┼────────────────┤
│ 3 │财务状况│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 │
├───┼────┼──────────────┼────────────────┤
│ 4 │流动资金│不小于合同价的5% │ │
├───┼────┼──────────────┼────────────────┤
│ 5 │分 包│主体工程不能分包 │ │
├───┼────┼──────────────┼────────────────┤
│ 6 │履 约│ 申请人在近5年中不曾在任何│ │
│ │ │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申请人的│ │
│ │ │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 │
├───┼────┼──────────────┼────────────────┤
│ 7 │工 期│(待定) │ │
├───┼────┼──────────────┼────────────────┤
│ 8 │固定资产│(待定)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附加的资格标准
┌──┬────────────────┬─────────────────┐
│序号│ 项目内容 │ 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 │
├──┼────────────────┼─────────────────┤
│ │ (项目法人填写) │ (申请人填写) │
├──┼────────────────┼─────────────────┤
│ │ │ │
│ │ │ │
│ │ │ │
└──┴────────────────┴─────────────────┘
附录a 工程概述
1 工程位置
@@ 2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招标方式
3 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项目见初步工程量清单。
初步工程量清单
┌────────┬────────┬────────┬────────┐
│ 项目名称 │ 单 位 │ 估计数量 │ 备 注 │
├────────┼────────┼────────┼────────┤
│ │ │ │ │
└────────┴────────┴────────┴────────┘
4 资格预审时间安排
资格预审时间安排详见资格预审时间表
资格预审时间表
┌────────────────┬───────────┬──────────┐
│ 工作内容 │ 时 间 │ 地 点 │
├────────────────┼───────────┼──────────┤
│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 │
├────────────────┼───────────┼──────────┤
│ 准备会 │ │ │
├────────────────┼───────────┼──────────┤
│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 │ │ │
├────────────────┼───────────┼──────────┤
│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b 简要资料
┌───────────────────────────────────────┐
│由招标方填写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1: 组织机构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成立时间 │ │ 电话 │ │ 传真 │ │
├───────┼───────┴──────┴──┬──────┼─────┴──────┤
│ 资质等级 │ │ 营业执照│ │
├───────┼─────────────────┼──────┼────────────┤
│ 承包经历 │ 年(国内) 年(国际) │ 分包经历│ 年(国内) 年(国际) │
├───────┼─────────────────┴──────┴────────────┤
│ 职工人数 │ 总人数: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
├───────┼─────────────────────────────────────┤
│ 公司主要 │ │
│ 业务概述 │ │
├───────┴─────────────────────────────────────┤
│ │
│ 组织机构框图 │
│ (包括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
│ │
│ │
│ │
└─────────────────────────────────────────────┘
注:联营体成员分别填写,不够填写可另附表格。 资格预审申请表2: 财务报表
┌──────┬──────────────┬─────┬───────────────┐
│1.资产总额 │ 法定资本: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 ├──────────────┼─────┼───────────────┤
│ │ 已发行股本: 万元 │ 流动资金│ 万元 │
├──────┼──────────────┼─────┼───────────────┤
│2.负债总额 │ 万元 │ 长期负债│ 万元 │
│ │ ├─────┼───────────────┤
│ │ │ 流动负债│ 万元 │
├──────┴──────────────┴─────┴───────────────┤
│3.近五年每年承担的建筑工程的价值,以及当年承担的项目: │
├──────┬───────┬──────┬─────┬───────────────┤
│ 年 份│ 当 年 │ │ │ │
├──────┼───────┼──────┼─────┼───────────────┤
│ 国 内│ │ │ │ │
├──────┼───────┼──────┼─────┼───────────────┤
│ 国 外│ │ │ │ │
├──────┴───────┴──────┴─────┴───────────────┤
│4.目前承担的工程的大概价值: │
├───────────────────────────────────────────┤
│5.年最大施工能力: │
├───────────────────────────────────────────┤
│6.请附上公司前三年审计帐目的副本(损/益、资产/负债)及你认为有用的其它财务资料。 │
│ 以下列明所有附件: │
│ │
│ │
├───────────────────────────────────────────┤
│7.请附上今后两年的财务预测: │
│ │
│ │
├───────────────────────────────────────────┤
│8.能够提供资信证明的银行名称及地址: │
│ │
│ │
└───────────────────────────────────────────┘
注:如为联营体,各成员请分别填写。 资格预审申请表3: 联营体
┌──────────┬────────────────────────────────┐
│ 名 称 │ │
├──────────┼────────────────────────────────┤
│ 牵头公司 │ │
├──────────┼────────────────────────────────┤
│ 成员公司个数 │ │
├──────────┼───────┬──────┬─────────────────┤
│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 │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邮 编│ │
├──────────┼───────┴──────┴─────┴─────┴─────┤
│ 联营体各公司的 │ │
│ 名称与地址 │ │
├──────────┼────────────────────────────────┤
│ 与联营体相关银 │ │
│ 行的名称与地址电│ │
│ 话号码等 │ │
├──────────┴────────────────────────────────┤
│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
└───────────────────────────────────────────┘
资格预审申请表4: 人员
┌─────┬─────┬──────┬─────────┬──────┬─────┐
│人 数 │ │ 技术人员 │ │ 工 人 │ │
├─────┼─────┼──────┼─────────┼──────┼─────┤
│管理人员 │ │ 行政人员 │ │ 其 他 │ │
├─────┴─────┴──────┴─────────┴──────┴─────┤
│公司领导情况: │
├─────┬───┬────────┬──────────────────────┤
│ 姓 名 │年 龄│ 现 职 务 │ 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
├─────┬───┬────────┬──────────────────────┤
│ 姓 名 │年 龄│ 现 职 务 │ 本公司从事施工经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人员: │
├─────┬───┬─────┬──────────┬──────────────┤
│ 姓 名 │ 建议│ 经 历│ 负责过的主要工程 │ 与项目有关的 │
│ │ 职务│ │ (形式与规模) │ 语言能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5: 施工机械设备
┌──────────────────────────────────┐
│1.申请人计划用于本工程的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
├─────┬─────┬─────┬────────┬───────┤
│种类(名称)│ 数 量 │ 型 号 │ 出 厂 期 │ 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计划为本工程新购置的机械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计划为本工程租用的机械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6: 分包商
┌────────┬───────────────────────────┐
│建议使用的分包商│ │
├────────┼───────────────────────────┤
│拟分包的项目名称│ │
├────────┼───────────────────────────┤
│拟分包的工程量 │ │
├────────┼───────────────────────────┤
│类似工程经验 │ │
├────────┼───────────────────────────┤
│资 格 条 件 │ │
├────────┴───────────────────────────┤
│其 他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7: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过去五年中)
┌───┬──────┬────┬─────┬──────┬──────┬───┐
│项目法│项目名称、所│监理单位│合同金额与│在项目中参与│合同是否圆满│ 其它│
│人名称│在地及类别 │ │签字日期 │的百分比 │并按期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8: 在建工程项目
┌───┬─────┬────┬────┬─────┬────┬───┬────┐
│项目法│项目所在地│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项目中参│经核证的│质量与│工程计划│
│人名称│ 及其内容│ │ │与的百分比│已定金额│安 全│完工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9: 介入诉讼案件
┌──────────────────────────────────────┐
│详细说明贵公司或联营体内各方近期内介入的诉讼案件。 │
│ │
│ │
│ │
│ │
└──────────────────────────────────────┘
资格预审申请表10: 其他资格
┌──────────────────────────────────────┐
│ 请提供其他与贵公司或贵方通过资格预审有关的资料。附上的文件请在此列明,或│
│说明没有附后文件。 │
│ │
│ │
│ │
│ │
└──────────────────────────────────────┘
第三卷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日 期:
投标号:
┌───┬──────┬─────────────────────────────────┐
│ 项号 │ 条款号 │ 主要内容 │
├───┼──────┼─────────────────────────────────┤
│ 1 │ 1.1.1 │工程说明: │
├───┼──────┼─────────────────────────────────┤
│ 2 │ 1.1.4 │合同名称: │
├───┼──────┼─────────────────────────────────┤
│ 3 │ 1.2 │资金来源: │
├───┼──────┼─────┬───────────────────────────┤
│ │ │ │发售招标文件: 日期: 时间: │
│ │ │ 招标 │标前会: 见栏号8 │
│ 4 │ │ │现场考察: 见栏号8 │
│ │ │ │投标截止时间: 见栏号11 │
│ │ │ 时间表 │开标: 见栏号12 │
├───┼──────┼─────┴───────────────────────────┤
│ 5 │ 3.3 │投标货币: (名称) │
├───┼──────┼─────────────────────────────────┤
│ 6 │ 4.3.1 │投标有效期: │
├───┼──────┼─────────────────────────────────┤
│ 7 │ 4.4.1 │投标保证金额: │
├───┼──────┼──────────────────┬──────────────┤
│ │ │标前会, │现场考察: │
│ 8 │ 4.5 │ │日期:___________ 时间:___│
│ │ │日期:______时间:______地点:______│______ │
├───┼──────┼──────────────────┴──────────────┤
│ 9 │ 4.6.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
│ 10│ 4.7.1 │投标书递交至: 单位: │
│ │ │ 地址: │
├───┼──────┼─────────────────────────────────┤
│ 11│ 4.8.1 │投标截止日期: 日期: │
│ │ │ 时间: │
├───┼──────┼─────────────────────────────────┤
│ 12│ 5.1 │开标日期: 日期: │
│ │ │ 地点: │
├───┼──────┼─────────────────────────────────┤
│ 13│ 6 │其它附加的评标准则: │
├───┼──────┼─────────────────────────────────┤
│ 14│ │一般性的或其它特别需说明的内容: │
└───┴──────┴─────────────────────────────────┘
1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和性质
质量标准
工期要求
招标范围
1.1.2 项目法人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1.3 招标机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单位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1.1.4 合同名称与编号
1.1.5 本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资金来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法人名称)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筹集到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所签合同项下。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或联营体各方(以下称“投标单位”)至少须满足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1.3.2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施工资质。
1.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a)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施工企业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b)投标单位在近5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c)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本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d)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e)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分包的主要工程项目及拟承担分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情况。
(f)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今后2年的财务计划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合同项目与施工产值。
(g)投标单位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3.4 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组成的联营体投标时,按本须知上述条款提供组成联营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营体每一成员均受法律约束。
(b)应指定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由联营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c)联营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支付费用等。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营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如果中标的话)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
(e)联营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营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没有项目法人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1.3.5 参加联营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营体投同一合同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营体及联营体成员同一合同的投标资格。
1.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标前会记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第五章 投标文件
第六章 评标文件
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单位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标前会后_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 (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单位都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项目法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单位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项目法人,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2.3.3 为了给投标单位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项目法人可以按4.3.2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2.3.4 通知须报电力行业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3 投标报价
3.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3.1.1 投标单位应按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3.2.1 如果采用3.2.2款固定价格,则删除3.2.3款调整价格;反之,采用3.2.3款调整价格,则删除3.2.2款固定价格。
3.2.2 固定价格(备选条款a)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单位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3.2.3 调整价格(备选条款b)
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因市场变化因素而调整。
3.3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项目法人/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函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资格审查表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4.2.2 投标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者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单位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消的保兑信任证或在中国开业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此投标保函是投标文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需事先得到项目法人/招标单位的批准。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后28天。
4.4.3 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单位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4,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单位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5 应尽快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
4.4.6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归还。
4.4.7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投标单位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____________个日历日内签署合同协议。
4.5 标前会
4.5.1 投标单位或其授权委托人于前附表第8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标前会。
4.5.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4.5.3 勘察现场
4.5.3.1 项目法人将邀请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日期、时间见前附表第8栏。
4.5.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项目法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项目法人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4 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标前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2.3.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9栏所述的份数的“副本”,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授权书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项目法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印鉴。
4.7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4.7.1.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0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投标建设______________合同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名称)__________(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4.7.1.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项目法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4.7.1.4 投标单位应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递交给___________________(递交的单位及地址)。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悉标函。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地点,在第11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4.8.2 如果招标单位的补充通知在离投标截止日期7天内提出,则投标截止期将顺延7天,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8.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12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1.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5.1.3 开标会议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b)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d)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1.5 项目法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6.1.3 严禁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6.5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6.4 错误的修正
6.4.1 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乘工程量之和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5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5.1 评标机构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5.2 评标机构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6.5.3 投标价格采用调整价格的,在评标时不应考虑执行合同期间价格变化和允许调整的规定。
7 授予合同
7.1 合同授予标准
项目法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
7.2 中标通知书
7.2.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中标意向书)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给定合同签订地点和期限日期。
7.2.2 在双方就合同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正式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3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7.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归还投标文件和投标保函。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意向书____________天内,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单位代表签订合同。
7.4 履约担保
7.4.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28日内,按规定向项目法人递交履约保函。
7.4.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7.2条和7.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项目法人”指__________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
1.1.2 “承包商”指_____________(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法人同意外)。
1.1.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除承包商同意外)。
1.1.4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法人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___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项目法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 “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1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2 “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3 “合同协议”指在9.1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1.1.14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5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7 “分部试运”指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对单台辅机的试运及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控试运。
1.1.18 “整套启动试运”指从炉、机、电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为止所进行的“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
1.1.19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20 “保留金”指根据60.6条由项目法人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1.1.21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22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3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4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1.25 “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6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
1.1.27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8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1.29 “日”指日历日。
1.1.30 “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31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港币、澳元。
1.1.32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通讯地址
1.6.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1.6.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1.6.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名称)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1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2.1.2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 (ⅰ)和(d)(ⅱ)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法人明确的批准:
(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ⅰ)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法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____________%,或不超过某一特定项目总费用的_________%,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是可以预知的及除外的。
(e)确定第52条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f)批准设计变更;
(g)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条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条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商。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做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法人或承包商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2.7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加果承包商对条款2.5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条款2.6下的书面确认有问题或争议,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__________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在___________天内给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通知,说明保持、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__________天内答复承包商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67条办理。
2.8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法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无项目法人的事先同意(尽管这种同意应由项目法人单独决定但不能无理拒绝)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商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厂承包商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像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商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在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
4.2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项目法人的要求和由项目法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项目法人。
合同文件
5.1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
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含附件);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特殊条件;
(e)合同一般条件;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ⅰ)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ⅱ)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ⅰ)标明的尺寸;
(ⅱ)文字注释;
(ⅲ)图解显示。
(h)工程量表:
(ⅰ)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向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6套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规范、标准和图纸的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2条由承包商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法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项目法人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
延或打乱时,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项目法人。
(c)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7.2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做出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49条移交。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7.2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7.4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项目法人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项目法人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付经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修改费用及其相应的利润。
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设计(若有的话)、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凡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时,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商给予一定的奖励。
8.2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商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商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商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9.1 合同协议书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法人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可对其进行修改)。
9.2 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
10.1 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保证,由项目法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数额如合同附录的规定。当向项目法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项目法人在根据62.1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10.2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项目法人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商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项目法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条规定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项目法人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_____________(地点名称)。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商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商不应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
(a)根据44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商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入合同价中。
并且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有关指令及在无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商采取的可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1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承包商要求项目法人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ⅰ)提交项目法人的任何图纸;
(ⅱ)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ⅲ)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ⅳ)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天内提交上述计划。
14.2 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商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为编制修改的进度计划之费用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中。
14.3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1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 承包商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商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时,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承包商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6.1 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16.2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 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必要时,应给予工期补偿,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18.1 钻孔和探坑(仅适用于土建工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项目法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厂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项目法人的责任
19.2.1 进驻现场
项目法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
19.2.2 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进入的工具,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
19.2.3 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项目法人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9.2.4 进口许可证
项目法人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19.2.5 如果项目法人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项目法人,应:
(a)全权负责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条,如果项目法人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项目法人接收全部工程后,项目法人将负责这些事宜。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项目法人;
(b)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从事第20.1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20.4条所规定的风险及项目法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亦应对其在履行第49条及第50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商一方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保险赔偿除外)。
20.3 因项目法人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20.4 项目法人的风险
项目法人的风险包括:
20.4.1 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核成分爆发后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c)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d)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及分包商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20.4.2 由于项目法人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20.4.3 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20.4.4 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a)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b)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合理地加以防范。
20.5 承包商的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第20.4款所列项目法人的风险以外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所有风险。
保险
21.1 项目法人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项目法人将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21.1.1 工程全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不包括承包商设备)。
(b)保险有效期自工地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为止。
(c)保险范围包括由承包商负责的(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2)承包商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21.1.2 第三方保险
包括人身伤亡(22.1.2款除外)保险及财产(22.1.1款除外)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保险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终验收止。
21.1.3 项目法人应在办理好保险后,将21.1.1及21.1.2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承包商。
22.1 承包商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1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下,承包商将以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22.1.1 承包商设备及财产
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财产投全保。
22.1.2 工伤事故
承包商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商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交有关的保单及保险金支付收据。
22.1.3 承包商应在办理保险后,将22.1.1及22.1,2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项目法人。
23.1 交叉保险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均适用。
24.1 保险的完备性
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
25.1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商或项目法人未能遵循合同办理的保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偿。
26.1 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商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商应使项目法人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项目法人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22.3条规定,给承包商补偿。
其他义务
27.1 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
(a)任何根据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
(b)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28.1 专利权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项目法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30.1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30.2 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项目法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项目法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30.1条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商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项目法人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项目法人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商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的责任。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30.1条规定履行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项目法人将从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商及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通知承包商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商的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项目法人应与承包商协商。
30.4 水运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商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1.1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
(a)项目法人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项目法人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项目法人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项目法人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据第31.1条,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商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项目法人提供由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商的设备,或
(c)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合同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32.1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33.1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项目法人指定的位置。
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商不应从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商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籍劳务及职员
承包商应按下述(a)至(d)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商所雇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商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商应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项目法人的批准。
(c)承包商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批准。
(d)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工地规则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将制定工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4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34.5 供水
承包商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6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商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7 武器弹药
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行为。
34.8 工作时间
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项目法人应允许承包商在此时间连续进行工作。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商议后,可指挥在其它时间完成该工作,除非它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成为按完工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其额外费用及其利润应列入合同价中。
34.9 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现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公众休假日,不得进行工作,除非:
(a)合同有此规定,或
(b)工作是不可避免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c)监理工程师给以许可。
35.1 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商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商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商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c)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承包商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商提供,则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36.4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检验。
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条的规定办理。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第36.4条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按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36.6 项目法人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项目法人可向承包商提供货物和材料(设备):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项目法人可供材料(设备)一览表”时,承包商可选择使用。如果承包商选用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则
(1)项目法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材质(规格)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上述材料(设备);及
(2)该种材料(设备)应被认为已由承包商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3)项目法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如因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技术要求而引起的开始责任和费用应由项目法人承担。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商的,承包商应为监理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37.3 检查、检验日期
承包商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商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准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第37.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商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商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项目法人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项目法人将向承包商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2.4条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商。
38.1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 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条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承包商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任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ⅰ)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ⅱ)由承包商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商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商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并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暂时停工
40.1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商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或
(b)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条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第40.2条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第40.1条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可以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0.3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条的(a)、(b)、(c)或(d)四种情况,到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商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方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条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监理工程师,但承包商也可以不采用上述措施;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项目法人违约,据第69.1条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条处理。
开工及误期
41.1 工程开工
承包商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合同签定后在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期限最后2周内发出。
42.1 现场的使用权和出人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商可以随时使用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商使用的顺序,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商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商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商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项目法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商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商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商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按期进驻
如果项目法人未按第42.1条规定让承包商按期进驻工地,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
(a)承包商按第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商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有关费用,承包商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商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应另行申请,以供项目法人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给承包商,未经项目法人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合同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9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项目法人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商有权延长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44.2 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商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条(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商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情况外,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在夜间或公休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商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项目法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项目法人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如若为确保施工进度,监理工程师同意或要求承包商在夜间或公休日时间内进行施工,则监理工程师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47.1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商未按第49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支付合同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商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合同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项目法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 竣工奖
如果承包商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项目法人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合同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商每天的奖金。
为使项目法人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合同附录中规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商有权得到奖金,要求的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及奖金总额在附录中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合同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除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条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给予调整。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格完工,则按照第60条,承包商有权得到根据合同附录计算的奖金支付。
47.4 提前竣工
项目法人在下列条件下,可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
(a)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首先应对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比竣工时间提前的每一天,所付的额外费用取得一致。
(b)承包商在子条款44.1中对任何未能提前完成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不负有责任。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48.1 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承包商应提前21天给监理工程师通知,他将准备进行竣工试验(试验)的日期。除非另有协议,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14天内,按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被如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个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应有权进行试验。试验应被认为是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并且其结果应被认为是精确的及被监理工程师认可的。
48.2 检验和返工
48.2.1 承包商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非承包商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8.2.2 上述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48.2.3 上述检查、检验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由此发生的费用应项目法人承包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8.3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48.3.1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项目法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48.3.2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8.3.3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48.4 质量等级评定
48.4.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
48.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则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48.4.3 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商无力予以修改的,经项目法人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机组启动试运、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49.1 组织与分工
49.1.1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的组织(诸如启动验收委员会)、权限和分工将在《专用条件》中明确。
49.2 分部试运
49.2.1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a)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按《验标》验收合格;
(b)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c)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d)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49.2.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方案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
49.2.3 承包商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除非是不可抗力,监理工程师延期不得超过2天。否则,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49.2.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商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上签证。
49.2.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商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整套试运。
49.2.6 监理工程师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确认,承包商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补手续。
49.2.7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或生产、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交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代管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商负责消除。
49.2.8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修理或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法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49.3 整套启动试运
49.3.1 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49.3.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整套启动试运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商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规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49.3.3 承包商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和费用,参照《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收费标准》,经双方商定,由项目法人另行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49.3.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49.3.5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组织承包商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49.3.6 机组按要求经满负荷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49.3.7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承包商应在移匀试生产后180天内负责完成。
49.3.8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49.3.9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承包商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则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项目法人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49.3.10 整套启动试运通过验收的当天,项目法人应负责召开启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在“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49.3.11 承包商据“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和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办理结补手续。
49.3.12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移交工作应符合电力部颁发的《验规》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即承包商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试生产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可延期移交,但最迟不能超过试生产期。
49.3.13 凡承包商领取的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生产后45天内移交项目法人。
49.4 试生产
49.4.1 试生产阶段自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宣布满负荷试验结束之日开始,凡单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的试生产期为180天。凡200mw以下的由双方在特殊条件中约定。
49.4.2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试生产期机组的安装运行和正常维修。承包商负责消除施工缺陷。凡非承包商的原因,而要求承包商进行处理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支付。
49.4.3 试生产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应提交试生产工作总结,质监中心站应提交试生产后的质量评价意见。
同时,项目法人应上报工程主管单位,并受其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上签字。至此,该机组的试运工作全部结束。
49.5 达标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49.5.1 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均应进行移交生产达标考核。单机容量200mw以下的机组是否达标考核将在《特殊条件》中约定。
49.5.2 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和《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方法》及《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方法等文说明》为依据。分项目法人自检、省局预检、网局复检三阶段。无网局的,则由省局负责复检。
49.5.3 凡通过达标复检的机组,主管单位审批并行文,命名“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颁发奖牌,并对参建项目的项目法人、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49.5.4 如经考核评定,未能达到达标考核要求,由由主管单位负责召集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等单位,追查各自责任,并予处理。
保修
50.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项目法人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50.1.1 建筑工程保修期:
(a)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b)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等安装工程为6个月;
(c)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d)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50.1.2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50.1.3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50.2 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条件下移交给项目法人。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商应在竣工日期以后尽快予以完成。
(b)按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50.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商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商一方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50.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50.4 承包商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商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决定,均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取,或由项目法人从其应付给承包商或将要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50.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商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合同附录中规定的年(月)数。
(b)当发生第40条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合同签订之日确定)后合同附录规定的年(月)数以上时间发生的缺陷。
50.6 承包商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并通知项目法人,在监理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决定承包商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商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本文第50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50.7 缺陷责任证明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承包商已经满足合同中或那一部分对缺陷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对此应在28天内向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发出缺陷责任证明书。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 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2.1条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商执行,而承包商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f)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g)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条规定估价,并加入合同价中。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51.3 变更命令程序
在51.1条的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
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如果有需要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及
(b)根据第44.1条或任何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及
(c)承包商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
在收到承包商意见以后,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进行应有的磋商后,尽快决定变更是否进行。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第51条规定的变更及据第52条(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费用,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条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若有的话)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第60条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合同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 %,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 %。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条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条或本条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
(a)由承包商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商。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若有的话)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 %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第52.1和第52.2条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及按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原始合同价”的 %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商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始合同价的 %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成本记录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受指示进行每一次变更,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承包商应保持进行此变更的成本及延长时间的记录。此记录应在所有时间分别被监理工程师检查。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条规定的情况,承包商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项目法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到53.1条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商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商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商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53.1条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14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商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商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第53.2和第53.3条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商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第60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付款。如果承包商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并在收到承包商的每一次索赔要求的全部证据和帐目后__________天内向承包商作出明确的答复。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商的设备、由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但监理工程师不得无理拒绝),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项目法人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条和第65条提及者外,项目法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清关
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项目法人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清关手续(若有的话)。
54.4 承包商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商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商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项目法人应协助承包商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若有的话)。
54.5 承包商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第63条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出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第63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授权其他承包商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商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项目法人,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项目法人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条的费用
如果项目法人按第54.5条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项目法人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第63条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商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商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条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55.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商。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商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商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商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商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 计算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第60.1条规定的报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签定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报项目法人。
58.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商。为此而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条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指定分包商
59.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
59.2 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
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雇用其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a)分包商将对承包商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对项目法人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及所有费用;及
(b)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商避免指定分包商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及所有费用。
59.4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商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于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条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商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商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适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商,项目法人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项目法人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项目法人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项目法人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商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项,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证书与支付
60.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
(a)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 %)的合同价,及
(b)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提供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的( %)
60.2 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已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
(b)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履约保函;
(c)提供项目法人同意格式的预付款保函。该保函在工程量完成50%时失效。
60.3 月进度款
月进度款包括:
(a)合同价扣除预付款和保留金后的金额,乘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得到的金额;
(b)60.4(b)款中的款项。
60.4 月进度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法人发出月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将1份复印件送承包商:
(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之百分比;
(b)按第60.5条的增加付款证明;及
其他付款申请及申请的详细理由。
60.5 额外工作款
任何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
60.6 保留金(含保留金)
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 %)合同价的金额。
60.7 保留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商。但,若根据50条规定仍有应由承包商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60.8 对支付证书的修改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送交项目法人及承包商。
60.9 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据62.1条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 天内,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申请最终付款证书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报告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商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提供监理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60.10 结清
在提交申请最终付款报告时,承包商应给项目法人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付款报告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第60.11条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10.1条提及的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60.11 最终支付证书
在收到最终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复印件送承包商监理,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b)在对项目法人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47条外)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项目法人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项目法人的余额(如有的话)。
60.12 支付时间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送交项目法人后28天之内,或在第60.13条提及的最终支付证书送交项目法人后 天内,由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但受第47条的约束。若项目法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同期国内银行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本条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根据第69条享有的权利。
60.13 支付地点
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商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60.14 对项目法人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商向项目法人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项目法人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形式进行。
(b)对于根据第47条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平的确定为准。
60.15 项目法人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发出之后)以及第60.10条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项目法人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61.1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第62条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62.1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项目法人,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第50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5条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62.2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商和项目法人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63.1 承包商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商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商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商及财产,或与3.1条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项目法人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ⅰ)未按41.1条规定开工,或
(ⅱ)在接到46.1条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第37.4条规定的通知或第39.1条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与4.1条相违背,
则项目法人在通知承包商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商,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法人或其他承包商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商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项目法人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商转给项目法人的款项。
63.2 终止日的估价
在项目法人进驻并终止雇用承包商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项目法人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商,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项目法人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项目法人不应负责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商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项目法人。此项款额应视为承包商欠项目法人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63.4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第63.1条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包商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或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利益转让给项目法人。
64.1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项目法人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项目法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届承包商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回,并由项目法人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商。
不可抗力
65.1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天灾;
(b)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65.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65.3 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65.4 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法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项目法人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任何增加的费用。
65.5 对承包商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商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商在遵守第65.3条的规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并加入合同价格。
65.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项目法人或承包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或第。69.1条终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
(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用项目法人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项目法人的财产(项目法人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项目法人处置;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
(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国基地之费用);以及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劳工的退场费用;并按第13条颁发1份期中支付证书。
65.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如果根据法律,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项目法人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65.6条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解除履约
66.1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条规定终止时,应由项目法人支付承包商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条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条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商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调解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商及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项目法人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作出决定,项目法人或承包商在收到决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方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第67.4条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监理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项目法人及承包商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 友好解决
在按第67.1条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机关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通知书发出后的第56天以后方可开始。
67.3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条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条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可递交仲裁,仲裁地点由双方商定。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第67.1条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法人或承包商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第67.3条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第67.2条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67.5 尽管如此,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争端的解决原则
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按电力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向电力行项目法人管部门直至国家计委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依据合同规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通知
68.1 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商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商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68.2 致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条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项目法人的违约
69.1 项目法人的违约
如果项目法人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17条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项目法人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
(d)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商有权通知项目法人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承包商在第69.1条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条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在对承包商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6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条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项目法人还应支付承包商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4.4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第60.15条规定承包商对利益的权力及据第69.1条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项目法人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5条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应得款项(除去合同规定项目法人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商在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商据此条,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
(a)按合同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
并相应通知承包商,抄报项目法人。
69.5 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条通知后,承包商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项目法人随即支付了包括第60.15条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商据69.1条的权利不再有效。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法规的修改
70.1 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采用,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货币及兑换率
71.1 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商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商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 货源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商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于相关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于不同输入货物的基本成本价格和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条规定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 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商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 货币比例
如项目法人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中国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项目法人在投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合同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条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第72.1和第72.2条所定的原则确定。
税收
73.1 中国政府对项目法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项目法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项目法人负担。
73.2 中国政府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
73.3 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73.4.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承包商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
(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商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有关费用。
73.5 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关税和费用法规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化使本合同的承包商、分包商和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70.5条后继法规的有关规定。
贿赂
74.1 贿赂
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项目法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项目法人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商,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63条进行处理。
保密
75.1 保密的细节
承包商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联营体的责任
76.1 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体牵头人,此牵头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或其章程没有得到项目法人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出版、广告
77.1 出版与广告
(a)没有项目法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项目法人。
(b)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除这些通知。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概述
a项涉及有关诸如履约保证金,设计图纸的批准方法、支付、仲裁规则的问题。
b项补充了一特定工程需要的,且在a项中尚未涉及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的具体化,或补充或给出的替代办法。由于各项目工程具体情况不同,本专用条件仅起示范或参考作用。
a项
定义
第1.1.1款
项目法人(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4款
监理工程师(法定名称和法定常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15款
开工的先决条件
下述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为开工的先决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某特定财务和行政管理条件应在开工之前实现的情况下,则条件应在此详细列出。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第2.1条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法人授权的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1条要求在工程师履行任何这些职责前须获得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在此列出所有细节。该要求在本标题下列出。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
第6.1条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_________语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________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计划(附表):
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及费用:________
承包商要求增加的图纸份数:__________
设备制造图纸
第7.2条
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项目法人披露以下保密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披露其保密的图纸、资料,应在此作出规定。
预付款保证
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合理化建议嘉奖措施
第8.4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
第10条 a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天。
b履约保证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c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
附履约保函格式(有条件)略。
承包商应提交的文件
第14.1条
在合同签字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a)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b)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施工和吊装方案。
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钻孔和勘探开挖
第18.1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被认为是包括疏浚。
承包商对在移交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所发生的关于疏浚工作的缺陷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负有承担修补的责任。
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19.2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b)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c)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d)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e)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f)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g)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h)协议处理施工现场周转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i)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j)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设备和材料的搬运
第30.3条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永久性设备和材料运至项目法人的现场设备仓库或储放地,凡30吨以上的设备应运至该设备就位点或附近(一般为小于30米)。
雇佣正在为他人服务的人员
第34条
承包商不应从为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自己的职员和工人。
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第34条
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地区同类商业或工业现行标准和条件,在无当地固定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商业或工业的其他项目法人在与工程相似的环境下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健康与安全
第34条
承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工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消灭病虫害措施
第34条
承包商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现场所雇的职员和工人免受病虫、老鼠及其它害虫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之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商应向职员和工人提供预防疟疾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池污浊。承包商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用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建在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这一处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承包商还应告诫其职员和工人注意血吸虫及野兽的危害。
传染病
第34条 当发生传染性疾病时,承包商应遵照并执行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为处理及消灭该流行病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命令和要求。
食物供应
第34条 承包商为了合同之目的及与合同有关事宜,应安排向其职员及工人或其分包商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
供水
第34条 承包商根据当地条件只要合理可行时,应在现场为职员和工人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生活用水。
酒精饮料或毒品
第34条
承包商除根据当地法令、条例、政府规定以及暂行命令外,不得进口、销售、给予、以货交换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能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人、职员或工人进口、销售、赠予、以货交换或转让上述任何禁品。
节假日及宗教习惯
第34条
承包商在处理其职员与工人的一切事务时,应对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宗教习惯和(或)其它习俗予以适当的考虑。
安全员
第35条 承包商应指派一位或多位在工地上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身事故方面的问题。这一工作人员应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治安
第35条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职员和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工程周围人民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安全和健康记录
第35条
承包商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指示承包商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事故报告
第35条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
施工机具
第36.6条
项目法人将提供下列机具或设施供承包商免费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将按下列费率提供机具或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款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切必需的承包商的设备、监理、劳务和设施。实际上,承包商从项目法人处获得设施也是司空见惯的,应在此列明此类设备与项目法人向承包商索取使用费的费率。
竣工奖
第47.3条 如果承包商在第43条规定的时间之前完工,项目法人则应根据第48条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第43条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支付承包商每天金额为(填入数字)作为奖金。
达标考核
第49.1条
启动试运的组织、权限和分工。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第50条
缺陷责任期为:________________天。
保修期为:_____________天。
缺陷责任/保修期的延长
第50条
在暂时停工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持续不得超过在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定而未交付)之日以后的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要任何第50.5条中未规定的有关该延长的条款,则应在此规定该期限。
申请付款方法
第60条
预付款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度款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留金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的规定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期限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地点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应规定出第33.5条规定的28天支付期限的任何替代期限。付款地点的细节应在此处详细列出。
延误支付的利率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支付延误,承包商有权按第33.6条规定的费率得到利息。如果使用任何替代费率,应在此列明。
调解
第67.2条 调解规则应为:
仲裁
第67.3条 仲裁机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税及进口税
第73条
由于进口设备而引起的下列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应由承包商支付并得到项目法人的补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应交纳全部有关进口工程设备的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种。若要求采用替代方法,应在此列明。
b项
含有下列内容的条款应包括进去:劳务规定、酒精及毒品、武器、军火及爆炸、节日、宗教、习俗、流行病、暴乱行为、劳工建筑住宅、食品及饮水的供应等等。
(略)
附件1:
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下同)”指(项目法人全称)____________。
1.1.2 “承包商”指(承包商全称)_____________。
1.1.3 “分包商”指(分包商全称)_____________。
1.1.4 “监理工程师”指____________(监理工程师)。
1.1.5 “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6 “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7 “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8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1.1.9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0 “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条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11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1.1.12 “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条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13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合同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的时间)。
1.1.14 “分包合同价格”指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1.1.15 “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1.1.16 “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所述的工程。
1.1.17 “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 标题和旁注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解释。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6 书面指示
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条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若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的规范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2.2 履约保证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在分包合同签定之后,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的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或者
(b)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2.5 再次分包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或部分分包工程再分包出去。
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
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主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义务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
分包合同条件
3.1 语言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3.2 适用的法律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以该格式进行修改。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合同条件
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合同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若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4.3 不能与项目法人私下有约
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项目法人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在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备(如有时)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中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使用。
6.3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分包商在允许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分包合同签立之后,于分包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条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条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7.3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同样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监理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包商遵守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原权力一样,分包商也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
变更
9.1 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9.2 变更指示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10.1 估价的方式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10.2 变更价值的估算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
10.3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监理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的此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
10.4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通知和索赔
11.1 通知
在不影响第4条通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递给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照遵守该主合同条件。
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
11.2 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遵守本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上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项目法人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和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条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1.3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条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项目法人处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条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注形式编入
有关分包商带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条件第54条的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或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条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13.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项目法人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项目法人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超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以及
(d)由项目法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为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他分包商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如果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颁发有关主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2.1条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在有关主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5条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项目法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
14.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
14.3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4.1条或第14.2条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则尽管主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
保险
15.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受益人应依据合同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从便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项目法人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15.2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已停止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保险单的有效性。
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二者中取较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4.2条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5.3 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如果由于本款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则在另一方要求时,办理保险的一方应提供保险凭证以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情况下,另一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违约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违约方收回上述费用(视情况而定)。
支付
16.1 分包商的月报表
分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的第 天(规定日),按承包商可能随时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末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b)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类似项目;
(c)分包合同附录中注明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d)按第21条进行的调整;以及
(e)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类费率和价格,或上述费率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价值应为公平合理的价值。
16.2 承包商的月报表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
当承包商为使项目法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的任何证书中到期应支付的金额而向项目法人提出诉讼(无论是仲裁或其他形式)时,他应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开具支付证书但尚未付款的所有金额包括进去,且不得损害第19条规定的分包商的权利。
16.3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在规定日之后的70天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但以下文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承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按分包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比率扣除保留金直至该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分包合同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a)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有权另外获得的金额的总和,在扣除保留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包合同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
(b)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根据第16.2条承包商按主合同申请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扣除保留金与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其总数不足以使监理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监理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监理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项目法人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或
(e)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或)承包商与项目法人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项目法人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本款(a)段和(b)段关于支付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承包商按主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分包商报表中的款项,对于任何此类款项,承包商应在收到含有此类款额的付款14天后支付给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或如果根据本款(d)段扣发或缓发其付款,则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天内发出),应按项目法人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交付将此笔到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在上述款额到期应付之日前的7天内未收到索取利息的通知,承包商应按上述利率,从收到索取利息通知之日算起将该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项目法人处实际得到的,由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如果分包合同要求时)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16.4 保留金的支付
在监理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或当主包工程的某些区段或部分完工时,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后35天内,承包商应将其根据分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相应价值而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的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
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付款的7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剩余比例。
16.5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第14条规定的其义务后84天内,或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偿还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申述报表起的35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规定的上述款项的任何伺增减额,或分包合同另外应付的有关款额,但须扣除分包商已收到的部分款额。
16.6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除非分包商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向承包商发出了有关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和事件的索赔通知,否则,承包商对上述事宜和事件不向分包商承担责任。
主合同的终止
17.1 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之前,无论由于任何原因,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则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在遵守第12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在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
17.2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17.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在分包合同终止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额;
(b)由分包商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在考虑到已实施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从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的合理部分;
(c)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以及
(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
此处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17.3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项目法人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但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与分包商以此违约形式而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第18.1条通知终止分包合同后而决定接受上述分包商的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
分包商的违约
18.1 分包合同的终止
如果
(a)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分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分包商已违反了第2.4条;或者其货物被扣押,
(b)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
(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7.1条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d)在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e)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f)分包商已违反第2.5条,或
(g)在监理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
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商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18.2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分包商已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
18.3 承包商的权力
承包商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承包商可从分包商处收回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争端的解决
19.1 友好解决和仲裁
如果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应设法友好地解决争端。若协商不成,可送请主管机关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送交仲裁或向法律机关起诉。
19.2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无论是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否主合同有效或终止主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主合同或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主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要求其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
通知的指示
20.1 发出通知和指示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给分包商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视情况而定),也可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此类地址。
20.2 地址的更改
任何一方均可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的地址更改为另一地址。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21.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对分包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21.2 后继的法规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在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国家的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上述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了第21.1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货币及汇率
22.1 货币限制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和(或)货币流出限制,则承包商应赔偿分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此类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幅度应与项目法人按主合同补偿给承包商的相同,但不能超出。此时,分包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影响。
22.2 汇率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附件2 分包合同专用条件(略)
附件3: 合同双方职责一览表(供参考)
安装部分
┌─────────────────────────┬─────────────┐
│ 项 目 │ 责任方 │
│ ├──────┬──────┤
│ │ 业 主 │ 承包商 │
├─────────────────────────┼──────┴──────┤
│双方现场办公室 │ │
├─────────────────────────┼─────────────┤
│ 场地平整 │ │
├─────────────────────────┼─────────────┤
│ 办公楼 │ │
├─────────────────────────┼─────────────┤
│ 排水 │ │
├─────────────────────────┼─────────────┤
│ 办公用品 │ │
├─────────────────────────┼─────────────┤
│ 项目法人使用的复印机、交通工具、电脑、传真机 │ │
├─────────────────────────┼─────────────┤
│ 项目法人使用的idd线 │ │
├─────────────────────────┼─────────────┤
│ │ │
├─────────────────────────┼─────────────┤
│仓库 │ │
├─────────────────────────┼─────────────┤
│ 场地平整 │ │
├─────────────────────────┼─────────────┤
│ 排水 │ │
├─────────────────────────┼─────────────┤
│ 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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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堆场 │ │
├─────────────────────────┼─────────────┤
│ 场地平整 │ │
├─────────────────────────┼─────────────┤
│ 排水 │ │
├─────────────────────────┼─────────────┤
│ 围栏/大门 │ │
├─────────────────────────┼─────────────┤
│ │ │
├─────────────────────────┼─────────────┤
│供电 │ │
├─────────────────────────┼─────────────┤
│ 低压侧配电盘,配电线 │ │
├─────────────────────────┼─────────────┤
│ 高压侧线路 │ │
├─────────────────────────┼─────────────┤
│ 电费 │ │
├─────────────────────────┼─────────────┤
│ │ │
├─────────────────────────┼─────────────┤
│供水 │ │
├─────────────────────────┼─────────────┤
│ 供应点 │ │
├─────────────────────────┼─────────────┤
│ 工地管线 │ │
├─────────────────────────┼─────────────┤
│ 水费 │ │
├─────────────────────────┼─────────────┤
│ │ │
├─────────────────────────┼─────────────┤
│厕所 │ │
├─────────────────────────┼─────────────┤
│ 办公区域 │ │
├─────────────────────────┼─────────────┤
│ 施工现场 │ │
├─────────────────────────┼─────────────┤
│ 道路 │ │
├─────────────────────────┼─────────────┤
│ 重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加固 │ │
├─────────────────────────┼─────────────┤
│ 道路维护 │ │
├─────────────────────────┼─────────────┤
│ │ │
├─────────────────────────┼─────────────┤
│设备材料 │ │
├─────────────────────────┼─────────────┤
│ 卸至码头 │ │
├─────────────────────────┼─────────────┤
│ 从码头运至堆场 │ │
├─────────────────────────┼─────────────┤
│ 堆场卸货和接收 │ │
├─────────────────────────┼─────────────┤
│ │ │
├─────────────────────────┼─────────────┤
│ 堆场运至施工点 │ │
├─────────────────────────┼─────────────┤
│ 大件设备(超过100t)运输到安装地点 │ │
├─────────────────────────┼─────────────┤
│ │ │
├─────────────────────────┼─────────────┤
│住宿 │ │
├─────────────────────────┼─────────────┤
│ 承包商宿舍 │ │
├─────────────────────────┼─────────────┤
│ 项目法人宿舍 │ │
├─────────────────────────┼─────────────┤
│ │ │
├─────────────────────────┼─────────────┤
│现场救护 │ │
├─────────────────────────┼─────────────┤
│ 建筑和救护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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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承包商服务的设备、医生、护士 │ │
├─────────────────────────┼─────────────┤
│ 为项目法人服务的设备、医生、护士 │ │
├─────────────────────────┼─────────────┤
│ │ │
├─────────────────────────┼─────────────┤
│承包商人员交通 │ │
├─────────────────────────┼─────────────┤
│项目法人人员交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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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垃圾 │ │
├─────────────────────────┼─────────────┤
│靠近工作地点的垃圾处理场 │ │
├─────────────────────────┼─────────────┤
│设备材料的清理 │ │
├─────────────────────────┼─────────────┤
│承包商施工场所的清理 │ │
├─────────────────────────┼─────────────┤
│ │ │
├─────────────────────────┼─────────────┤
│安装工作 │ │
├─────────────────────────┼─────────────┤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安装 │ │
├─────────────────────────┼─────────────┤
│汽轮发电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 │ │
├─────────────────────────┼─────────────┤
│bop的安装 │ │
├─────────────────────────┼─────────────┤
│电气设备及c&i的安装 │ │
├─────────────────────────┼─────────────┤
│热处理及焊接 │ │
├─────────────────────────┼─────────────┤
│保温 │ │
├─────────────────────────┼─────────────┤
│电缆 │ │
├─────────────────────────┼─────────────┤
│油漆 │ │
├─────────────────────────┼─────────────┤
│油漆材料 │ │
├─────────────────────────┼─────────────┤
│保温材料 │ │
├─────────────────────────┼─────────────┤
│灰、煤输送设备 │ │
├─────────────────────────┼─────────────┤
│二次灌浆 │ │
├─────────────────────────┼─────────────┤
│特殊灌浆材料 │ │
├─────────────────────────┼─────────────┤
│一般灌浆材料(当地可买到) │ │
├─────────────────────────┼─────────────┤
│脚手架 │ │
├─────────────────────────┼─────────────┤
│ │ │
├─────────────────────────┼─────────────┤
│调试及试验 │ │
├─────────────────────────┼─────────────┤
│ 提供人员帮助 │ │
├─────────────────────────┼─────────────┤
│压缩空气系统的安装、运行 │ │
├─────────────────────────┼─────────────┤
│ 设备和材料 │ │
├─────────────────────────┼─────────────┤
│ 所有相关材料(水、油、电等) │ │
├─────────────────────────┼─────────────┤
│ 施工机械 │ │
├─────────────────────────┼─────────────┤
│校验设备 │ │
├─────────────────────────┼─────────────┤
│检验证书 │ │
├─────────────────────────┼─────────────┤
│临时支撑 │ │
├─────────────────────────┼─────────────┤
│热处理设备 │ │
├─────────────────────────┼─────────────┤
│焊接用气体 │ │
├─────────────────────────┼─────────────┤
│临时螺栓 │ │
├─────────────────────────┼─────────────┤
│无损检测 │ │
├─────────────────────────┼─────────────┤
│水压试验用泵,临时管道和阀门 │ │
├─────────────────────────┼─────────────┤
│楔形填隙片 │ │
├─────────────────────────┼─────────────┤
│小型碳钢填片 │ │
├─────────────────────────┼─────────────┤
│不锈钢焊条 │ │
├─────────────────────────┼─────────────┤
│合金钢焊条 │ │
├─────────────────────────┼─────────────┤
│普通碳钢焊条 │ │
├─────────────────────────┼─────────────┤
│水压试验堵头 │ │
├─────────────────────────┼─────────────┤
│除盐水 │ │
├─────────────────────────┼─────────────┤
│预埋材料 │ │
├─────────────────────────┼─────────────┤
│汽包支撑钢 │ │
├─────────────────────────┼─────────────┤
│塔吊基础 │ │
├─────────────────────────┼─────────────┤
│地脚螺栓 │ │
├─────────────────────────┼─────────────┤
│定子起吊设施 │ │
├─────────────────────────┼─────────────┤
│ │ │
├─────────────────────────┼─────────────┤
│现场保安 │ │
├─────────────────────────┼─────────────┤
│ 承包商施工区域 │ │
├─────────────────────────┼─────────────┤
│ 电厂区域 │ │
├─────────────────────────┼─────────────┤
│ │ │
├─────────────────────────┼─────────────┤
│机械工作所需特殊设备和工具 │ │
├─────────────────────────┼─────────────┤
│ │ │
├─────────────────────────┼─────────────┤
│与其他承包商的现场协调 │ │
├─────────────────────────┼─────────────┤
│ │ │
├─────────────────────────┼─────────────┤
│ │ │
├─────────────────────────┼─────────────┤
│ │ │
└─────────────────────────┴─────────────┘
土建部分
┌─────────────────────────┬─────────────┐
│ 项 目 │ 责任方 │
│ ├──────┬──────┤
│ │ 业 主 │ 承包商 │
├─────────────────────────┼──────┴──────┤
│热力系统 │ │
├─────────────────────────┼─────────────┤
│ 主厂房 │ │
├─────────────────────────┼─────────────┤
│ 汽机房 │ │
├─────────────────────────┼─────────────┤
│ 锅炉房 │ │
├─────────────────────────┼─────────────┤
│ 除氧间 │ │
├─────────────────────────┼─────────────┤
│ 引风机室 │ │
├─────────────────────────┼─────────────┤
│ 除尘器支架 │ │
├─────────────────────────┼─────────────┤
│ 烟道 │ │
├─────────────────────────┼─────────────┤
│ 烟囱 │ │
├─────────────────────────┼─────────────┤
│ │ │
├─────────────────────────┼─────────────┤
│燃料供应系统 │ │
├─────────────────────────┼─────────────┤
│ 燃料运输道路/码头 │ │
├─────────────────────────┼─────────────┤
│ 卸煤装置:卸煤栈台,翻车机室,卸煤沟等 │ │
├─────────────────────────┼─────────────┤
│ 贮煤设施:煤场,堆取料机等 │ │
├─────────────────────────┼─────────────┤
│ 上煤设施:输煤栈架,转运站,碎煤机等 │ │
├─────────────────────────┼─────────────┤
│ 燃油设施:卸油栈台,泵房,油罐,沟道等 │ │
├─────────────────────────┼─────────────┤
│ │ │
├─────────────────────────┼─────────────┤
│除灰系统 │ │
├─────────────────────────┼─────────────┤
│ 灰浆泵房 │ │
├─────────────────────────┼─────────────┤
│ 浓缩池 │ │
├─────────────────────────┼─────────────┤
│ 除灰管沟及支架 │ │
├─────────────────────────┼─────────────┤
│ 灰场 │ │
├─────────────────────────┼─────────────┤
│ 除灰中继泵房 │ │
├─────────────────────────┼─────────────┤
│ │ │
├─────────────────────────┼─────────────┤
│化学水建筑 │ │
├─────────────────────────┼─────────────┤
│ 补给水处理建筑 │ │
├─────────────────────────┼─────────────┤
│ 化学水处理室 │ │
├─────────────────────────┼─────────────┤
│ 漂白粉室 │ │
├─────────────────────────┼─────────────┤
│ 酸碱库 │ │
├─────────────────────────┼─────────────┤
│ 室外构筑物:澄清池,水箱,清水池 │ │
├─────────────────────────┼─────────────┤
│ 沟道 │ │
├─────────────────────────┼─────────────┤
│ 循环水处理建筑 │ │
├─────────────────────────┼─────────────┤
│ 循环水处理室 │ │
├─────────────────────────┼─────────────┤
│ 加氯加酸间 │ │
├─────────────────────────┼─────────────┤
│ │ │
├─────────────────────────┼─────────────┤
│供水系统 │ │
├─────────────────────────┼─────────────┤
│ 冷却水系统 │ │
├─────────────────────────┼─────────────┤
│ 引水渠道 │ │
├─────────────────────────┼─────────────┤
│ 水泵房 │ │
├─────────────────────────┼─────────────┤
│ 闸门间 │ │
├─────────────────────────┼─────────────┤
│ 取水口 │ │
├─────────────────────────┼─────────────┤
│ 循环水泵房 │ │
├─────────────────────────┼─────────────┤
│ 冷却塔 │ │
├─────────────────────────┼─────────────┤
│ 循环水塔 │ │
├─────────────────────────┼─────────────┤
│ 补给水系统 │ │
├─────────────────────────┼─────────────┤
│ 深井及深井泵房 │ │
├─────────────────────────┼─────────────┤
│ 集水井 │ │
├─────────────────────────┼─────────────┤
│ 补给水泵房 │ │
├─────────────────────────┼─────────────┤
│ 检修道路 │ │
├─────────────────────────┼─────────────┤
│ 管道支架沟道 │ │
├─────────────────────────┼─────────────┤
│ 净化水系统 │ │
├─────────────────────────┼─────────────┤
│ 净化站 │ │
├─────────────────────────┼─────────────┤
│ 沉淀池 │ │
├─────────────────────────┼─────────────┤
│ 蓄水池 │ │
├─────────────────────────┼─────────────┤
│ 输水管道 │ │
├─────────────────────────┼─────────────┤
│ │ │
├─────────────────────────┼─────────────┤
│电气系统 │ │
├─────────────────────────┼─────────────┤
│ 控制系统 │ │
├─────────────────────────┼─────────────┤
│ 控制楼 │ │
├─────────────────────────┼─────────────┤
│ 天桥 │ │
├─────────────────────────┼─────────────┤
│ 变配电系统 │ │
├─────────────────────────┼─────────────┤
│ 母线桥构架 │ │
├─────────────────────────┼─────────────┤
│ 变压器基础和架构 │ │
├─────────────────────────┼─────────────┤
│ 屋外配电装置 │ │
├─────────────────────────┼─────────────┤
│ 屋内配电装置 │ │
├─────────────────────────┼─────────────┤
│ 电缆沟、避雷针等 │ │
├─────────────────────────┼─────────────┤
│ │ │
├─────────────────────────┼─────────────┤
│辅助建筑 │ │
├─────────────────────────┼─────────────┤
│ 修配车间 │ │
├─────────────────────────┼─────────────┤
│ 制氧站 │ │
├─────────────────────────┼─────────────┤
│ 乙炔站 │ │
├─────────────────────────┼─────────────┤
│ 油处理室 │ │
├─────────────────────────┼─────────────┤
│ 启动锅炉房 │ │
├─────────────────────────┼─────────────┤
│ │ │
├─────────────────────────┼─────────────┤
│附属建筑:办公楼、车库等 │ │
├─────────────────────────┼─────────────┤
│ │ │
├─────────────────────────┼─────────────┤
│生活福利建筑 │ │
├─────────────────────────┼─────────────┤
│锅炉房和磨煤机支座 │ │
├─────────────────────────┼─────────────┤
│汽机房和基座 │ │
├─────────────────────────┼─────────────┤
│中央控制室 │ │
├─────────────────────────┼─────────────┤
│厂区性建筑:土方平整,厂区道路,围墙,各种沟道等 │ │
├─────────────────────────┼─────────────┤
│烟囱 │ │
├─────────────────────────┼─────────────┤
│电除尘 │ │
├─────────────────────────┼─────────────┤
│变压器 │ │
├─────────────────────────┼─────────────┤
│压缩机房 │ │
├─────────────────────────┼─────────────┤
│开关站 │ │
├─────────────────────────┼─────────────┤
│氯化站 │ │
├─────────────────────────┼─────────────┤
│化学水处理站 │ │
├─────────────────────────┼─────────────┤
│大门门岗 │ │
├─────────────────────────┼─────────────┤
│ │ │
├─────────────────────────┼─────────────┤
│消防水泵房 │ │
├─────────────────────────┼─────────────┤
│灰斗 │ │
├─────────────────────────┼─────────────┤
│煤场 │ │
├─────────────────────────┼─────────────┤
│输煤机 │ │
├─────────────────────────┼─────────────┤
│煤转运站 │ │
├─────────────────────────┼─────────────┤
│循环水管 │ │
├─────────────────────────┼─────────────┤
│循环水排水道/ │ │
├─────────────────────────┼─────────────┤
│循环水泵房 │ │
├─────────────────────────┼─────────────┤
│办公区域(包括办公楼) │ │
├─────────────────────────┼─────────────┤
│车库 │ │
├─────────────────────────┼─────────────┤
│俱乐部 │ │
├─────────────────────────┼─────────────┤
│通讯房 │ │
├─────────────────────────┼─────────────┤
│燃油贮存 │ │
├─────────────────────────┼─────────────┤
│现场排水 │ │
├─────────────────────────┼─────────────┤
│现场道路 │ │
├─────────────────────────┼─────────────┤
│现场服务 │ │
├─────────────────────────┼─────────────┤
│现场厕所 │ │
├─────────────────────────┼─────────────┤
│工地保安 │ │
├─────────────────────────┼─────────────┤
│现场救护 │ │
├─────────────────────────┼─────────────┤
│施工机械 │ │
├─────────────────────────┼─────────────┤
│生活住宿 │ │
├─────────────────────────┼─────────────┤
│现场仓库 │ │
└─────────────────────────┴─────────────┘
注:合同双方可对该表进行修改及完善。
第三章 合同格式
1 协议书
本协议由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项目法人拟建造___________(工程简述),并通过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中标意向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___________元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人民币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1.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本合同协议书(含附件);
(b)中标通知书;
(c)承包商的投标书;
(d)合同专用条件;
(e)合同通用条件;
(f)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g)图纸;
(h)已标价的工程量表;
(i)其他有关文件。
1.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4 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1.5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项目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承包商代表(签名盖章):
项目法人(公章): 承包商(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查机关(公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 履约保函(无条件)
致:___________(项目法人名称)
___________(法定地址)
鉴于___________(承包商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商),和你方于___________(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合同(合同名称),承担实施___________(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本银行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承包商出具此项保函。
保函金额可按里程碑进度递减。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代表承包商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的责任。当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约而使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商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责任证书签发后14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3 履约保函(有条件)
略。
4 预付款保函
致:___________(项目法人名称)
___________(项目法人地址)
___________(合同名称)
根据上述合同第60.1款(“预付款”)的规定,___________(填入承包商名称与地址)(以下称为“承包商”)将向___________(填入项目法人名称)提供一份金额为___________(保函金额),___________(用文字表示)的保函,以保证承包商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履约。
我们________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接受承包商委托,同意无条件地、不能撤销地不仅作为担保人并作为主要义务人,保证一接到___________(填入项目法人名称)的要求即向项目法人支付款项。我方不享有任何拒付的权利,亦不要求项目法人首先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支付款项不超过___________(填入保函金额)___________(以文字表示)。
我们进一步同意,合同条件、根据合同所实施的工程以及___________(填入项目法人名称)与承包商所签署的任何其它文件的任何更改、增加或其它修正,均不解除我们在本保函中的任何责任。我们在此放弃要求通知我们任何此类更改,增加或修正的权利。
在我方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并说明根据合同已向承包商支付的每笔预付款数额之前,你方不得据此保函提出任何索赔。
在你方书面正式通知我们承包商已归还某些款项,并向我们说明根据合同应从保函中将该款项扣除,则我们在本保函中仍需承担的支付责任所涉及的金额应相应减少。
从根据合同支付第一笔预付款之日期起至工程完成50%止,本保函保持有效。
签字及盖章:_____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项目法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施工现场提供条件和要求,首先是准备好详细的规范说明书、总布置图、工程量清单以及价格或费用表格,制定工程各部分的技术要求,以便于计算合同的价格。项目法人据此可望胜任的承包商在合理的时间内,以经济的费用妥善地履行合同。
1 现场自然条件
1.1 水文资料
1.1.1 厂区地下水位;
1.1.2 不同频率的江、湖水位潮汛期及枯水期的起迄及规律。
1.2 地质资料
1.2.1 土壤渗透系数;
1.2.2 厂区地质柱状图及各层土的物理力学性能。
1.3 地震烈度
1.4 气象资料
1.4.1 历年平均气温,最高温度,最低温度;
1.4.2 雨季及年降雨日数;历年平均降水量,日最大降水量;
1.4.3 多风地区的风季及大于六级风的年发生日数;
1.4.4 寒冷及严寒地区冬季施工期的气温及土壤冻结深度;
1.4.5 有关防洪、防雷及其他与施工组织有关的气象。
1.5 确定施工布置有关的施工区周围环境等各种资料
2 现场施工技术条件、技术要求
2.1 选厂报告及厂区测量报告
2.2 建设性质和规模
2.3 建设用地
2.3.1 建设用地面积;
2.3.2 建筑物占地面积;
2.3.3 设计说明及图纸,由设计单位负责提供;
2.3.4 为施工现场提供的条件和要求。
场地;道路;排水;铁路;码头;水源;电源;通讯;测量控制点;施工临时设施;总体布置。
3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3.1 工程规范
3.2 工程质量
3.2.1 质量标准
(a)国家及部颁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各种现行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
(b)国外电力设备和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国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无要求,则按我国的现行国家、部颁质量标准实施。
(c)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国家及部颁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如:《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汽轮机组篇”、“建筑工程篇”等,相关标准以及“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等等。
(d)本标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按水电部(电力工业部)颁发《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有关篇为依据;如:“锅炉篇”、“建筑工程篇”、“加工配制篇”以及电力部颁发的机组达标的有关规定,等等。
(e)对机组容量不在规范验评标准范围内的,执行设计院、制造厂或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和本标书的施工技术要求。
(f)特殊技术要求
3.3 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编制
3.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有关电力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照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补充规定》执行。
3.5 建设工程进入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
3.5.1 电力建设施工项目进入分部试运或整套启动的调试阶段,应执行部颁“调试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5.2 进入分部试运直至整套启动,应遵照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的规定执行。
4 工程技术条件
4.1 本标工程概况及特点
4.2 施工范围交接口及施工协调
4.3 图纸交付计划
4.4 设备交付计划
4.5 竣工移交
5 图纸
5.1 项目法人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签发有效的按规定的份数提供给承包商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总体布置图、工程详图或其他技术文件,项目法人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5.1.1 采用工料单价报价
项目法人应提供该项工程的完整有效施工图纸。
5.1.2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
项目法人作为招标文件而提供的图纸,通常是经过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的全套完整资料,包括(不仅限于)下列主要施工图纸:
(a)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图总说明及卷册目录;
(b)建筑工程主厂房及辅助设备(烟囱、冷却塔、水泵房及取水建筑、化水、输煤、铁路、贮灰场等)建筑结构图;
(c)主要设备基础图;
(d)主厂房设备平面布置图、立面图;
(e)机、电、炉、化、热等专业系统图、布置图;
(f)汽机房、锅炉房附属机械及辅助设备安装图;
(g)热机、电气、热控主要设备清册;
(h)主要材料清单;
(i)重大设备尺寸及重量一览表;
(j)设备交付时间一览标表;
(k)施工用电源、水源、汽源接口位置图;
(l)为满足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其他图纸。
5.1.3 供给投标单位图纸套数应考虑到工程的特点和涉及的专业分标范围。
5.1.4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5.2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供生产临建、生活临建总体布置图和主要施工图。
5.2.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含场地、道路、给排水、施工专用铁路线、力能供应、通讯、施工临时设施,大型吊装设备布置等内容。
5.2.2 主要施工方案图及措施。
5.2.3 施工组织设计。
5.2.4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供本工程承包商的安全体系及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
5.2.5 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本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实用于本工程的质保手册和质保措施。
第五章 投标文件
1 投标书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项目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 ___________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1.2 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1.3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1.4 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
1.5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1.6 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报价的投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证人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2 投标书附录
内容 条款编号
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 1.1.1
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 1.1.2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1.1.15
竣工的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1.16
进入现场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后的______天
履约保证的数额;合同价格的_______%以及支付合同价格各类货币的比例 10.1
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生效日期后___________天 14.1
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合同价格的百分数/每天___________%,
(或一固定值)按支付合同价格各类货币的比例计算 20.1
工程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合同价格的___________% 47.1
预付款总额:合同价格的___________% 60
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___________ 60
开始偿还预付款:当付款额累计达合同价格的5%时 60.2
预付款分期偿还率___________25% 60.2
保留金的百分比___________% 60.6
工程保险金额___________ 21.1
第三方保险金额___________ 21.1.2
投标商签字___________
3 投标保函
鉴于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下称“投标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参加(下称“项目法人”)___________(招标合同名称)工程的投标。
我行___________(下称“本银行”)在此承担向项目法人担保支付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
1.1 如果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1.2 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收到项目法人的中标通知书后:
1.2.1 未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1.2.2 未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的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保证金。
如项目法人在条款通知中指明投标单位出现了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两种,并具体说明情况,则本银行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即对项目法人支付上述款项数额的任何金额,无须项目法人出具其它任何证明。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或项目法人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本银行不要求得到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系_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___________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5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招标单位)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6 工程量与报价
采用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的说明
6.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6.2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招标单位估算的和临时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6.3 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
6.4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应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同之中。
6.5 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6.6 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6.7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表6.7.1
报价汇总表
┌────┬──────┬───────┬───────┬───────┐
│ 序号 │ 单位工程 │建设工程(万元)│安装工程(万元)│合 计(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报价总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表6.7.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 编号 │ 分项工程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 │ 合价 │
├────┼───────┼────┼─────┼────┼──────┤
│ │ │ │ │ │ │
├────┼───────┼────┼─────┼────┼──────┤
│ │ │ │ │ │ │
├────┴───────┴────┴─────┴────┴──────┤
│ 共 页,本页小计: 元 │
├───────────────────────────────────┤
│ 工程量清单报价 合计: 元(结转至表6.7.1报价汇总表) │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表6.7.3 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出厂价 │ 运杂费 │合价│ 备注 │
├───┼─────┼──────┼───┼───┼────┼────┼──┼───┤
│ │ │ │ │ │ │ │ │ │
├───┴─────┴──────┴───┴───┴────┴────┴──┴───┤
│ 共 页,本页小计 元(其中设备出厂价 元 运杂费 元) │
├─────────┬───────────────────────────────┤
│ 合 计 │ 元 │
├─────────┼───────────────────────────────┤
│ 税 金 │ 元 │
├─────────┴───────────────────────────────┤
│ 设备价格(含运杂费)合计 元(结转至表6.7.1 报价汇总表) │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表6.7.4 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 号│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 额 │ 备 注 │
├───┼───────┼───────┼─────┼──────┤
│ │ │ │ │ │
├───┴───────┴───────┴─────┴──────┤
│ 共 页,本页小计 元 │
├───────────┬────────────────────┤
│ 合 计 │ 元 │
├───────────┼────────────────────┤
│ 税 金 │ 元 │
├───────────┴────────────────────┤
│合计 元 (结转至表6.7.1 报价汇总表) │
└────────────────────────────────┘
表6.7.5 主材清单及差价
(主材由招标单位提供时,投标单位不填写)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数量│预算价格│ 预算供应 │市场供应│ 市场供应 │ 材料差价 │备注│
│ │及规格 │ │ ① │中供应 │ 价合计 │单 价│ 价合计 │ 合 计 │ │
│ │ │ │ │单价② │ ③=①×② │ ④ │ ⑤=①×④ │⑥=⑤-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7 施工组织措施
7.1 本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单位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编制。
7.2 本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单位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7.3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7.3.1 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临建场地,认真规划并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表7.3.2 临时用地表
┌────────┬─────────┬────────┬────────┐
│ 用 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1)投标单位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7.4 安全体系
投标单位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主安全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
7.5 质保体系
投标单位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实用本工程的质保手册和质保措施。
8 辅助资料表
表8.1 项目经理简历表
┌─────┬─────────┬─────┬──────┬─────┬────────┐
│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
│ 职 务 │ │ 职 称 │ │ 学 历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级别 │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程日期 │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8.2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 名 称 │姓 名│职 务│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的项目 │
├────────┼───┼───┼───┼────────────────┤
│总部 │ │ │ │ │
│ 1.项目主管 │ │ │ │ │
│ 2.其他人员 │ │ │ │ │
│ 现场 │ │ │ │ │
│ 1.项目经理 │ │ │ │ │
│ 2.项目副经理 │ │ │ │ │
│ 3.质量管理 │ │ │ │ │
│ 4.材料管理 │ │ │ │ │
│ 5,计划管理 │ │ │ │ │
│ 6.安全管理 │ │ │ │ │
│ 7.施工管理 │ │ │ │ │
└────────┴───┴───┴───┴────────────────┘
表8.3 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装备表
┌───┬───────┬───┬───┬───┬───┬────┬────┬───┐
│序 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 号│数 量│国 别│制 造│额定功率│生产能力│备 注│
│ │ │规 格│ │产 地│年 份│ (kw)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8.4 本工程项目拟分包情况表
┌──────┬──────┬──────┬─────────┬─────────┐
│ 分包项目 │ 主要内容 │ 估算价格 │分包单位名称、地址│做过同类工程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表8.5 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单位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栏内按土建与安装部门分别列出各工种。
┌────┬───────────┬───────────┬──────────┐
│ │ 年 │ 年 │ 年 │
├────┼─────┬─────┼─────┬─────┼─────┬────┤
│ │ 平 均 │ 高 峰 │ 平 均 │ 高 峰 │ 平 均 │ 高峰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第六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机构
1.1 火电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在招标单位主持下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立后,由招标单位报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核备。
1.2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根据招标工程规模大小和火电工程施工招标的实际确定。其中,技术评标小组一般为9~11人,经济评标小组一般为5~7人。
1.3 构成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招标单位或项目法人的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包括1/3);其余应由各方面专家组成。
1.4 评标委员会中2/3的专家,应来自“火电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并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选聘。
1.5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长)应由专家担任。
1.6 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在综合评标前,不应互通评分信息。
2 评标程序和内容
2.1 阅读投标书及有关资料
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2.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 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估
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以往完成工程情况、质量安全、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价。
2.4 对投标报价评估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价,在评价投标报价时应对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
2.4.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4.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正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方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函不予返还。
2.5 投标文件澄清
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分别召集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在澄清会上对投标方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作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定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澄清问题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 综合评价与比较
评标应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合理地评定打分,统计排序。
2.7 编制评标报告
2.7.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编写完成后送交招标单位或项目法人。
2.7.2 评标报告的内容见附件四。
2.8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
2.8.1 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或低于标底的一定幅度时;
2.8.2 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
若发生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做出合理修改后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方可重新办理招标或转为议标。
3 评标打分办法
3.1 评标打分内容和权重分配:
3.1.1 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权重0.15;
3.1.2 投标单位施工管理能力及同期已有工程量,权重0.1;
3.1.3 施工组织设计,权重0.15;
3.1.4. 投标报价(建筑),权重0.6。
3.2 打分办法,采用百分制乘该项权重,为实际得分,各项实际得分相加之和为总得分,总得分为该投标方的排序分。
附表1: 投标单位的信誉、业绩分值表
(满分100分,权重0.15)
┌───┬────────────────┬────┬────────┬────┐
│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 │信誉、业绩及得分│ 备 注 │
├───┼────────────────┼────┼────────┼────┤
│1 │企业资质等级 │30 │一级资质 30分│ │
│ │ │ │二级资质 20分│ │
├───┼────────────────┼────┼────────┼────┤
│2 │企业荣誉、银行信誉 │20 │好 20分│ │
│ │ │ │一般 10分│ │
├───┼────────────────┼────┼────────┼────┤
│3 │同容量主体工程的施工经历 │20 │有 20分│ │
│ │ │ │无 0分 │ │
├───┼────────────────┼────┼────────┼────┤
│4 │近五年质量回访记录 │15 │好 15分│ │
│ │ │ │不好 0分 │ │
├───┼────────────────┼────┼────────┼────┤
│5 │近三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15 │无 15分│ │
│ │ │ │有 15分│ │
└───┴────────────────┴────┴────────┴────┘
附表2: 施工计划安全工程量分值表
(满分100分,权重0.1)
┌───┬────────────┬────┬─────────────┬────┐
│ 序号 │ 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
│1 │主要施工机械及劳动力安排│ 50 │科学合理、可行 50分│ │
│ │计划 │ │基本科学、合理可行 40分│ │
│ │ │ │一般 30分│ │
├───┼────────────┼────┼─────────────┼────┤
│2 │安全措施 │ 30 │完善可靠 30分│ │
│ │ │ │基本完善、可靠 20分│ │
├───┼────────────┼────┼─────────────┼────┤
│3 │同期工程量 │ 20 │当年计划产值2亿以上 10分│ │
│ │ │ │当年计划产值1.5亿以上 5分│ │
│ │ │ │当年计划产值1.5亿以下20分│ │
└───┴────────────┴────┴─────────────┴────┘
附表3: 施工组织设计分值表
(满分100分,权重0.15)
┌────┬────────┬────┬─────────┬─────┐
│ 序号 │ 项目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
│ 1 │施工方案 │ 30 │合理 30分│ │
│ │ │ │一般 10分│ │
├────┼────────┼────┼─────────┼─────┤
│ 2 │现场组织机构 │ 30 │强 30分│ │
│ │(项目经理情况) │ │一般 10分│ │
├────┼────────┼────┼─────────┼─────┤
│ 3 │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20 │合理 20分│ │
│ │ │ │一般 10分│ │
├────┼────────┼────┼─────────┼─────┤
│ 4 │质保体系 │ 20 │强 20分│ 通过认 │
│ │ │ │一般 10分│ 证加10分 │
└────┴────────┴────┴─────────┴─────┘
附表4: 报价分值表
(满分100分,权重0.6)
┌───┬───────────┬───┬──────────┬────┐
│ 序号 │ 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 备 注 │
├───┼───────────┼───┼──────────┼────┤
│1 │报价—标底 │60 │-(5~3)% 40分 │ │
│ │标底 │ │-(2~1)% 60分 │ │
│ │ │ │+(2~1)% 50分 │ │
│ │ │ │+(5~3)% 30分 │ │
├───┼───────────┼───┼──────────┼────┤
│2 │人工、材料、机械费分解│30 │合理 30分 │ │
│ │ │ │一般 15分 │ │
├───┼───────────┼───┼──────────┼────┤
│3 │三材用量 │10 │合理 10分 │ │
│ │ │ │一般 5分 │ │
└───┴───────────┴───┴──────────┴────┘
4 定标
4.1 项目法人或招标单位在接到评标报告后,应召开会议定标,定标要尊重评标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选择。
4.2 定标后,项目法人应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报告核备。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收到报告后3天内要给予答复。
4.3 项目法人在得到招标管理机构答复后,可按程序向预中标单位发出中标意向书,并准备合同谈判。
4.4 自开标至定标的时间,应不超过14天,定标后3天内应发出中标意向书。
4.5 中标意向书送达后,28天内完成合同谈判,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4.6 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书及有关文件和投标保函。
5 合同谈判
5.1 投标方收到中标意向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履约保函,派代表与招标方进行合同谈判,若此时投标方提出项目法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以外的要求,或拒绝提交履约保函,项目法人可以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再按排序选择第二家进行合同谈判。
5.2 项目法人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投标方的有关损失。
6 保密纪律
6.1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6.2 参与定标和评标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必须对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不得泄漏。
6.3 参加评标的专家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6.4 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评标委员完成评标后如数交还。
6.5 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