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权利请求书
请按照本表下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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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申请号或专利号 申请日 │
│ 专 ├─────────────────────────────┤
│ 利 │发明创造 │
│ 申 │名称 │
│ 请 ├───────┬─────────────────────┤
│ 或 │ 当 │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 专 │ 事 │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 利 │ 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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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 请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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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
│ 专利局发出的________,请求恢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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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 请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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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 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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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⑥ │
│ 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 专利局处理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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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若本表第①栏当事人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若当事人为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撤销专利权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若当事人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本表第①栏所填写的内容应与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三、本表第①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③栏,应清楚扼要叙述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五、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300元)。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当事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当事人的,由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