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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如何应对?

此文章帮助了606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

  于2008年12月3日,甲、乙两人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出资260万元,乙出出资240万元。2009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2010年4月5日,双方对账:A公司拖欠B公司总货款共计120万元人民币。对账后,A公司未向B公司支付任何货款。现B公司得知,乙未按照认缴计划履行出资义务,剩余110万元进行出资。故,B公司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货款120万元;请求乙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求A公司发起人甲在乙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律师点评:

  注册资本是公司再设立时发起人进行筹集的,载明于公司的章程中,并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我国《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出资额构成,并于章程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及认缴计划。

  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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