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遵守主要规则
(一)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警示风险底线,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三)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取约定的融资项目信息,不得出现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披露。
二、需向证券业协会报告情形?
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事项变更,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等,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