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主管机关的协助执行
在执行股权的过程中,有两个单位是不可缺少的协助执行人,即股权所在的企业和股权登记主管机关。企业股权登记主管机关通常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转让股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5月27日向北京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根据这个答复的精神,股权登记主管机关协助执行股权分两种情况。
(一)协助冻结股权。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对股东在企业中的股权予以冻结,此时,必须取得股权登记机关的协助。人民法院要求股权登记主管机关协助冻结股权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助执行的规定,向协助执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冻结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协助执行的登记主管机关接到上述手续材料后,应当暂停办理转达让被冻结的股权的变更登记。
(二)协助转让股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的股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将其在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但是,人民法院裁定转让股权的执行权不能代替行政管理权,强制转让股权还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因而,人民法院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股权转让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后,分别以下四种情况作出处理:
1、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经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权,并依法院裁定或决定取得股东的合法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股权依法执行后,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股东会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董事会的决议。
3、因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逾期拒不办理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企业法人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4、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股东转让的,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二、擅自支付股息、红利和转移股权的法律责任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不主动赔偿,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赔偿裁定,并以此为根据,强制执行责任人的财产。
此外,构成妨害执行的,对企业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果主动赔偿的,说明有悔改表现,可不以妨害执行予以处罚,但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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