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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1157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理解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要以交付设质标的物为必备条件。鉴于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为核心内容的权利;股权的基础是社员权,产生于股东的地位或者资格;股权转让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担保法》采取股权质押登记作为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质押登记代替股权的转移和实际占有。同时,《担保法》规定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设立股权质押,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是该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未按规定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

二、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如何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有关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权质押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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