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股权的善意取得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
二、股权的善意取得的效力如何
“善意取得”本来是物权法中对无权处分行为的一种效力认可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并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情形时,受让人有权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同时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那么,能否把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公司法中的股权流转行为,显然是一个具有重大法律价值的问题。因为诸多股权流转纠纷如果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来调整,其困局将迎刃而解。现在,公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贡献。其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一股二卖”之类的股权流转纠纷,公司法“解释三”明确准许参照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这显然是一个补正立法漏洞的创设之举。但是,真正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股权受让人的“善意”。一般而言,受让人对转让方的权利瑕疵“不明知”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或没有“恶意串通”等故意的情形都可以构成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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