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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高回报到期不给兑付 以私募投资为名已涉刑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私募投资高回报到期不给兑付

赖女士与某投资基金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基金,某投资基金公司为该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赖女士作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向基金入资600万元,合伙期限为1年,预期年收益为11%。2014年9月,某投资基金公司由于资金问题,与赖女士签订《兑付协议》。双方约定,某投资基金公司于9月30日一次性向赖女士兑付投资本金600万元及投资收益33万元。同时,另一有限合伙人某担保公司承诺对《兑付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某投资基金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某担保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某投资基金公司与赖女士之间的纠纷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某投资基金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以私募投资为名已涉刑

本案系典型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开展的诈骗犯罪。由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尚未侦结,且某担保公司亦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其担保行为亦与《合伙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故赖女士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赖女士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因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赖女士的主张无法在民事诉讼范围内解决。

自2015年以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私募股权基金类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除高额回报外,均系虚构投资项目,普通合伙人收取款项后并未进行实际投资,大都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因此,建议投资人勿轻信高额利润回报,对不熟悉的投资领域慎重选择,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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