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有何限制
由于公司解散是终止公司存在的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其实施的社会成本高,容易纵容股东权利的滥用,对股东权利的衡平很可能失之公正,也受到法官专业企业管理知识缺乏的影响。因此,新《公司法》在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供了终极的权利救济通道的同时,对对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定。
(一)实体上的条件限制
1、提起主体的限制。 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
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
(二)程序上的条件限制———其他途径已经穷尽
由于公司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措施,提起诉讼应当非常审慎。 “穷尽”必须有书面证据,即何时用何方法表示了公司僵局的存在及如何提出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案。通过各种其他途径已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就是有关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条件,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有何限制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司法解散公司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