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股权继承的性质
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于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动。
二、股权继承包含股东资格继承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理论上争议很大,实践中做法不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施行,从此,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适用得到统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项法律条款的规定,是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对此条文的理解,我们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就在立法上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公民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而《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确认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也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既包括财产价值,也包括股东人身资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两者都是可以继承的。
(二)股权继承中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别约定。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股东资格原则上可继承,通过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除外” 情形,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权继承时表现出一定的矛盾。一方面,如果单纯强调资合性,任意由股东的继承人成为新股东,可能会使股东之间无法和平相处,影响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还可能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法定限额;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继承人成为新的股东,也可能对原股东不公平。
以上就是有关股权继承的性质,股权继承是否包含股东资格继承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权继承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