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为财产权的继承,另一部分为股东身份的继承。根绝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股东继承人对财产权完全可以继承,这是他人无法剥夺的。
关于股东身份资格的继承则视情况而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若公司章程无规定,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其次,若公司章程规定了继承的条件,继承人达不到继承该股权的资格或者章程规定不允许继承的,则该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
若该股东的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身份资格,则由公司股东协商如何对该股权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该继承人可对该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一、内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二、外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三十天内若无法对意见,视为同意;
其次,不同意的,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
再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