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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可能引发的诉讼有哪些,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规则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

2、解散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4、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判决效力:对全体股东有效

(二)债权确认之诉

1、原告:债权人

被告:公司

2、前置程序: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逾期成立清算组导致的赔偿责任

1、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由: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

1、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事由: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3、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相应的赔偿责任

1、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时间:公司解散后

3、事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六)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的责任

1、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

2、事由: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解散后诉讼(仲裁)主体的确定规则

(一)公司退出机制“三部曲”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是公司启动终止程序的首要环节;而公司解散并不会立刻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在此阶段,需进行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终止意味着公司的消灭,常以注销登记为主要标志,并不以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

在实际的机制运行当中,公司“生得容易,死得坦然”的理想状态并不常见,很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不仅不进行公司清算,反而采取各种手段逃脱债务,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清理,债权人难以主张权利,此等情形不仅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于公司制度公信力的极大贬损。

(二)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19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要针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规定。公司解散后,经过符合规定的清算程序,最后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公司法人主体消灭,这本身并不存在争议,但现实当中,存在着多种不规范的公司退出情形。以下就几种典型情况,分析公司在解散后,如何确定诉讼(仲裁)主体: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

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范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相关行政法规对违法违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才产生企业法人消灭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仲裁)活动,企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如果该企业的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仲裁),债权人可以向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主张权利,开办单位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形的,其仅以企业清算人参与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2、未经清算程序企业被注销后的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且清算必须是程序合法的清算。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公司未经清算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清算作为公司终止的法定前置程序,该行为无疑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该法律事实并不可改变,债权人无法再以该公司为对象主张权利,这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损害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不当注销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发现上述清算义务人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甚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企业在清算程序过程中的主体资格

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原有的经营管理机关即丧失作用,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机关的有关职能,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此而衍生出来的问题即清算组是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仲裁)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基于《民通意见》第60条“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规定,似乎承认清算组的诉讼(仲裁)主体资格。

但是,清算组本身并没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而其参与的诉讼或仲裁活动,最终的裁判结果均是由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来承担,相关债权人以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本身缺乏理论依据。为明晰这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新的《公司法》也明确了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承认了在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仍可作为适格的诉讼(仲裁)主体参与法律活动,但清算组的负责人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以上便是公司解散可能引发的诉讼有哪些,解散后诉讼(仲裁)主体的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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