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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价进行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何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公司法》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通常兼顾综合因素予以确定,非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

1、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应以条件完全相同予以理解,即:优先权股东的购买条件须与第三人所为的承诺完全一致;

2、对于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有特别约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买卖行为,应以相对同等说理解。

(二)如何确定其它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条件如果是由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方应将此条件事先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不购买,那么以后在非股东第三人以该条件购买股权时,其它股东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条件如果是非股东第三人提出的,转让方在准备接受条件之前,应先将这个条件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有人愿意按这个条件购买,该股东就必须立即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就不能再以别人有更好的条件为由来拒绝。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法院不应支持。至于具体多长时间为合理期限,《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具体时间可以根据股权转让交易的复杂程度,由法官酌定,但一般以3个月为宜,期间的起算时间自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价进行确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给予老股东以优先受让的机会,同时又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保留了机会。以“同等条件”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定价标准,是为了使转让股东的股权价值最大化。对于老股东来说,其可能出于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谋求从转让股东处受让股权,而转让股东所追求的却是实现股权投资价值的最大化。此外,受让股权的投资者完全可能基于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良好预期或其他商业考量而给予受让股权的公司很高的估值。

以上就是有关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价进行确定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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