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给予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权利证书,注明其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该数量系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股份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权利证书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二、优先认购权被侵犯怎么办
对原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公司发行新股时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损害了原股东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应当享有的优先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这其实是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通过股东大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往往在实质上体现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侵害与被侵害关系。就目前而言,维护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请求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受侵害股东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请求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受侵害股东的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就是《公司法》第138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约束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的。如果决议本身不合法,就不应具备上述效力,此时有关决议就是所谓“有瑕疵”的决议。
(三)以诉讼方式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第170个“案由”是“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案由下设的第1小项即为“优先认购权纠纷”。如果受害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很明显是被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的行为所侵害,并且受害人可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受害人应当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何为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被侵犯怎么办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东优先认购权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