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诉讼主体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诉讼主体,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其诉讼主体也是不同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四)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五)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成立的顺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股权转让行为在后。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采取成立生效为原则,登记生效为例外的立法。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当然变动。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转让方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话,股权不发生变动,转让行为未发生。受让方仅享有请求权,有权根据《合同法》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因此,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不以股权变动作为必备条件,不以未发生股权变动为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该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