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股权的稀释的风险
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导致原股东的股权持有减少,导致股权稀释。所以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时,使得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削弱。股权稀释过于严重的,会影响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二、合同风险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应与员工另行签订协议,不得以劳动合同代替。若公司须使用激励对象的知识产权,应另行签订授权使用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三、发起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发起人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的,在实施股权激励授予被激励对象实际股权,被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股东,被激励对象可以未全面履行出资为由要求创始人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权纠纷的风险
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后,成为公司股东,可能与公司员工的企业经营理念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导致股东间产生矛盾。另股权激励的实施对业绩有一定要求的,若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财务报表显示亏损,就会造成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矛盾。
五、融资的风险
融资完成的企业应将股权激励计划向投资人进行披露,须查询在签订融资协议时,有无约定股权激励的比例。若企业正在进行融资,需向投资人披露外,不应对股权激励有限制。
六、员工辞退的风险
员工与公司关系为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股权激励的对象与公司为民事关系,二者不得混为一谈。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可约定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期限,若其达不到期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可回购股权,但不得约定其支付违约金,这是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